备考关注:出口视同内销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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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专门的会计核算明细科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红字(=一A—B)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 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蓝字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红字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红字(=C)
借: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红字(=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假定为C)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红字(假定为D)
且满足: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下称《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一)“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成本;
(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科目,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两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与国内销售商品不完全一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1.17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为A)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 红字(=一A—B)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视同内销 蓝字
(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B)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蓝字
(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金额”栏数值)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红字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红字(=C)
借: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 红字(=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假定为C)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 红字(假定为D)
且满足: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下称《证明》),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一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报的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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