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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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或合同规定需要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的商品,对外贸易关系人均应及时提请检疫机构检验。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报验
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
商品,都必须报验。
1.出口报验手续
(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对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但标记号码不同者,应分别填写。报验一般在发运前7天提出。
(2)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机构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 的样品。
2.进口报验手续
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报验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
(二)抽样
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三)检验
检疫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
(四)签发证书
对于出口商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凭《出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如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疫部门检验出证,或国外要求签发商检证书的,应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
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疫机构即签发商检证书,以供对外索赔。
(一)报验
进出口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检疫机构申请检验。凡属检疫范围内的进出口
商品,都必须报验。
1.出口报验手续
(1)填写“出境货物报验单”。报验人必须按报验单的要求详细填写,每份“出境货物报验单”仅限填报一个合同、一份信用证的商品。对同一合同、同一信用证,但标记号码不同者,应分别填写。报验一般在发运前7天提出。
(2)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出口报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对外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及合同附件;信用证;生产经营部门自验合格后出具的厂检单正本;法定检验出口商品报验时,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运输包装容器性质检验合格单正本;实行卫生注册的商品,提供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实行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必须提供检验机构质量许可证书;凭样成交的应提供双方确认 的样品。
2.进口报验手续
进口商品的报验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填写“入境货物报验单”,填明申请检验鉴定项目的要求,并附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包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接、用货部门已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向当地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如货物有残损、短缺,还须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报验后,如发现报验单填写有误或客户修改信用证使货物数量、规格有变动时,可提出更改申请,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原因。
(二)抽样
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需及时派人到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其内容包括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外观等项目。现场检验一般采取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抽样法(个别特殊商品除外)。抽样时须按规定的抽样方法和一定的比例随机抽样,以便样品能代表整批商品的质量。
(三)检验
检疫机构根据抽样和现场检验记录,仔细核对合同及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标准,采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检验。
(四)签发证书
对于出口商品,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凭《出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如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疫部门检验出证,或国外要求签发商检证书的,应根据规定签发所需证书。
对于进口商品,经检验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进行通关。凡由收、用货单位自行验收的进口商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请复验。如复验不合格,检疫机构即签发商检证书,以供对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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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
“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抽批抽中目的地检验检疫,货物到厂后能否马上投入使用?”
“我公司从XX口岸进口一批货物,销售客户未能确定,‘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要报哪里?”
“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从XX口岸进口一批货物,最终是由我们公司收货使用,进口申报要注意什么?”
“我公司从XX口岸进口一批货物,目的地是广州增城区(新塘),‘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要报哪里?”
海关话你知:上述问题均可归为进口法检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问题,核心就是哪些货物需要实施目的地检验、如何申报以及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进口法检货物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2申报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目的地检验的申请已融合在报关单整合申报中,下面小编就以黄埔海关为例,跟大家具体说说申请流程。
第一步
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界面中,应准确填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和“目的地代码”字段。
第二步
货物目的地为黄埔关区的,可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一栏使用关键词“56”进行模糊搜索,然后从下拉框中选择对应的目的地海关进行申报,也可以直接使用目的地海关的中文关键词进行搜索,例如“增城”“凤岗”等。
第三步
货物的目的地应准确填写,建议精确到区、县,不要简单地选择“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
第四步
企业可在选填项“备注”或“附注”栏目中填写实际的收货单位及联系方式,方便海关查验部门及时联系并安排查验事宜。
第五步
进口申报后,企业会收到报关单回执,回执显示放行或查验等信息,请企业主动联系目的地海关查验。
3答疑解惑
问1:进口货物仅有目的地检验指令的,必须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吗?
海关:是的。
问2:进口货物既有口岸检查指令,又有目的地检验指令的,该怎么处理?
海关:进口货物既有口岸检查指令,又有目的地检验指令的,由进境地口岸海关、目的地海关分别根据指令实施口岸检查、目的地检验。
企业也可在“单一窗口”申报时自主选择是否在口岸合并完成目的地检验,如同时满足报关单中所有货物编码均不在合并查验负面清单中,则允许实施合并检查,由口岸海关执行。
问3:进口货物销售客户未能确定,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要报哪里?
海关:企业应明确暂时存放地点,并在申报时如实填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应选择货物暂存地点的管辖海关。在未完成目的地检验前请勿将货物拆分至不同地点。
问4: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错误,该如何处理?
海关:企业应如实申报,错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企业需要向申报地海关申请修改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然后向原申报的目的地海关检验部门申请将目的地检验指令流转至变更后的目的地海关。
问5:需要进行目的地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查验可以销售或使用吗?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IPS:请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申请目的地检验,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检验的企业,海关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加强监管。
“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抽批抽中目的地检验检疫,货物到厂后能否马上投入使用?”
“我公司从XX口岸进口一批货物,销售客户未能确定,‘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要报哪里?”
“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从XX口岸进口一批货物,最终是由我们公司收货使用,进口申报要注意什么?”
“我公司从XX口岸进口一批货物,目的地是广州增城区(新塘),‘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要报哪里?”
海关话你知:上述问题均可归为进口法检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问题,核心就是哪些货物需要实施目的地检验、如何申报以及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进口法检货物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八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对前两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2申报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收货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目的地检验的申请已融合在报关单整合申报中,下面小编就以黄埔海关为例,跟大家具体说说申请流程。
第一步
企业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界面中,应准确填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和“目的地代码”字段。
第二步
货物目的地为黄埔关区的,可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一栏使用关键词“56”进行模糊搜索,然后从下拉框中选择对应的目的地海关进行申报,也可以直接使用目的地海关的中文关键词进行搜索,例如“增城”“凤岗”等。
第三步
货物的目的地应准确填写,建议精确到区、县,不要简单地选择“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
第四步
企业可在选填项“备注”或“附注”栏目中填写实际的收货单位及联系方式,方便海关查验部门及时联系并安排查验事宜。
第五步
进口申报后,企业会收到报关单回执,回执显示放行或查验等信息,请企业主动联系目的地海关查验。
3答疑解惑
问1:进口货物仅有目的地检验指令的,必须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吗?
海关:是的。
问2:进口货物既有口岸检查指令,又有目的地检验指令的,该怎么处理?
海关:进口货物既有口岸检查指令,又有目的地检验指令的,由进境地口岸海关、目的地海关分别根据指令实施口岸检查、目的地检验。
企业也可在“单一窗口”申报时自主选择是否在口岸合并完成目的地检验,如同时满足报关单中所有货物编码均不在合并查验负面清单中,则允许实施合并检查,由口岸海关执行。
问3:进口货物销售客户未能确定,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要报哪里?
海关:企业应明确暂时存放地点,并在申报时如实填写,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应选择货物暂存地点的管辖海关。在未完成目的地检验前请勿将货物拆分至不同地点。
问4: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错误,该如何处理?
海关:企业应如实申报,错选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企业需要向申报地海关申请修改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然后向原申报的目的地海关检验部门申请将目的地检验指令流转至变更后的目的地海关。
问5:需要进行目的地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查验可以销售或使用吗?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IPS:请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申请目的地检验,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检验的企业,海关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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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的工作程序一般是: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合格评定-签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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