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范围划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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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营利法人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4、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亮孙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5、不与高首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法律、法戚键数规和规章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重叠。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迹李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安全生产预评价、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资料,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姿悔采矿登记扰前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营利法人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4、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5、不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重叠。
综上所诉,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申请人为营利法人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4、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亮孙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5、不与高首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法律、法戚键数规和规章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重叠。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迹李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安全生产预评价、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资料,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姿悔采矿登记扰前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营利法人
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
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
4、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5、不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重叠。
综上所诉,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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