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保险案列分析!!!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
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
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
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
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
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
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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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当心痛不再
2010-12-27 · TA获得超过1102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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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单质押行为无效,因为保单的质押,变更受益人等行为需经被保险人也就是甲书面同意。
二、乙的诉求不成立,他是继承人没错,但不是受益人。他可以继承甲的保险理赔金之外的其他遗产,而保险金只能给指定受益人,只有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才被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三、法院判定丙胜诉,乙需要归还保单,由丙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申请获取保险金。
至于丙没有生活自理能力,那么这个保险金就由其监护人(监护人未必是乙)代为保管,照顾丙的生活。但保险金的所有权还是属于丙的。
ZETA_LU
2010-12-27 · TA获得超过259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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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保险合同的变更,质押,提取帐户余额(投连、万能险)受益人等这些事项都应征得投保人被保人双方同意。
2:不成立,在保单上明确了受益人后,保险金就应该按照受益人项目的情况进行分配。如果没有明确受益人才能按照遗产,按照第一顺位进行继承,或者第二顺位继承。如果没有继承人,保险金就充公,归国家了。
3:保险金不能以任何名义及方式用来偿债,丙按照合同约定领取保险金。至于和丁之间的债务问题,则是甲生前的债务,同甲生前的其他资产一并,按照继承法来继承给其两个子女乙和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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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o天
2010-12-27 · 超过1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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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
2:继承人成立,但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
3:法院应判决乙归还丁的欠款,驳回乙领取保险金的请求,要求丁归还保单,并判保险金归丙所有.乙可作为丙的监护人代管保险金.并代为照顾丙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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