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正当理由是指那些理由?

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正当理由是指那些理由?5年前母子共买一套住房,现在儿子将自己共有的(50%)产权,以购买时的原价(低于市场价,理由是一家人)转给母亲,请... 房屋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正当理由是指那些理由?
5年前母子共买一套住房,现在儿子将自己共有的(50%)产权,以购买时的原价(低于市场价,理由是一家人)转给母亲,请问契税按照成交价缴纳是否属于正当理由的范畴?为什么?上午电话咨询了12366,答复是不属于正当理由,其理由是按照《征管法》属于关联交易。后查《征管法》没有这方面的内容,第三十六条的所说的关联是指的企业之间,所以对这个问题还是没有搞懂,敬请高手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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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欠我一个蓝胖子
2011-01-09 · 超过1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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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因此,你朋友的妹妹若能提供有效证明其确实在2007年8月买得了房屋,则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即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10日内向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契税。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的,依据《税收征管法》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防止纳税人作不实的价格申报以逃税,法规赋予征收机关如下自由裁量权:“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因此,你朋友的妹妹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其确实在2007年8月买得了房屋,现在补办过户缴纳契税,征收机关就只能视为现在交易,按现行政策执行。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其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现行最低计税价格执行。
桐梓璐08m
2021-04-01 · TA获得超过97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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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爷也潇洒
2015-05-23 · TA获得超过8349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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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此在合同纠纷出现后,如果发现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或者低于市场价格的,都可以认定为明显的不合理价格,但是否具备明显的不合理价格需要当事要申请人民法院来进行认定,而认民法院在认定时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合同双方约定的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当地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在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以约定的条件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在案件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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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wjd83
2011-01-05 · TA获得超过10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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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首先我不知道为什么母子之间一定要走成成交这个形式。
并且据我的知识来理解,你应该先咨询当地的建设委员会。你们能不能把房本的名字去除一个人的名字为主。不是一定要出售给另一个人。
你还是先问问清楚吧,别走冤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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