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议会的权力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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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共享修改德国基本法(即宪法)的权力。
联邦议院拥有设立各种委员会的权力,这些委员会在相应的政府事务上,可以行使基本法所赋予联邦议会的职权。其中,欧盟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国防委员会与请愿委员会是基本法明订应设立之委员会;其他各种委员的数量与委员人数,则於每一任期开始时由联邦议会决定。
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是「调查委员会」。基本法第44条规定:
(1) 联邦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2)
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3) 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4)
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联邦议院也有任命军事专员的权利,以协助联邦议会行使监督政府之权力。
联邦议院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联邦政府任一成员出席其会议。
联邦议院拥有设立各种委员会的权力,这些委员会在相应的政府事务上,可以行使基本法所赋予联邦议会的职权。其中,欧盟事务委员会、外交事务委员会、国防委员会与请愿委员会是基本法明订应设立之委员会;其他各种委员的数量与委员人数,则於每一任期开始时由联邦议会决定。
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是「调查委员会」。基本法第44条规定:
(1) 联邦议会有设置调查委员会之权利,经议员四分之一建议,并有设置之义务,调查委员会应举行公开会议聆取必要证据。会议得不公开。
(2)
证据调查准用刑事诉讼程序之规定。书信、邮政及电讯秘密不受影响。
(3) 法院及行政机关有给予法律及职务协助之义务。
(4)
调查委员会之决议不受司法审查。但法院对调查所根据之事实得自由评价及定断。」
联邦议院也有任命军事专员的权利,以协助联邦议会行使监督政府之权力。
联邦议院及其委员会有权要求联邦政府任一成员出席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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