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经济法案例解答
原告张某2003年5月5日将一件乳白色羊绒大衣送到洗衣店干洗,因大衣颜色较浅,要求店员要清洗干净,不要与其他衣服混放。洗衣店答应了并开始给我取衣单。当他取衣服时,发现衣服...
原告张某2003年5月5日将一件乳白色羊绒大衣送到洗衣店干洗,因大衣颜色较浅,要求店员要清洗干净,不要与其他衣服混放。洗衣店答应了并开始给我取衣单。当他取衣服时,发现衣服前襟被污染了大块黄渍,就拒绝取衣服,衣服经过重洗后,仍由黄渍。因大衣已穿了2年,于是,她要求洗衣店赔偿大衣价款的70%并返还洗衣费,共计1100元,但洗衣店只同意按照取衣单背面印有的“顾客须知”第五条规定,衣服如有污损,赔偿额最高为洗衣费的3倍。洗衣费为120元,所以本店只赔偿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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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折扣,不是不正当竞争,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2)中间人佣金,不是不正当竞争,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3)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界限在于折扣是否明示,以及折扣佣金双方经营者是否如实入账。本案中AB厂均如实入账,刘某部构成经营者,不必入账,因此是合法的。
(2)中间人佣金,不是不正当竞争,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3)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界限在于折扣是否明示,以及折扣佣金双方经营者是否如实入账。本案中AB厂均如实入账,刘某部构成经营者,不必入账,因此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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