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的礼仪作用
礼仪是人们生活和社会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人们可以根据各式各样的礼仪规范,正确把握与外界的人际交往尺度,合理的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如果没有这些礼仪规范,往往会使人们在交往中 感到手足无措,乃至失礼于人,闹出笑话,所以熟悉和掌握礼仪,就可以做到触类旁通,待人接物恰到好处。
礼仪是塑造形象的重要手段。在社会活动中,交谈讲究礼仪,可以变得文明;举止讲究礼仪可以变得高雅;穿着讲究礼仪,可以变得大方;行为讲究礼仪,可以变得美好……只要讲究礼仪,事情都会做的恰到好处。总之一个人讲究礼仪,就可以变得充满魅力。 中国古代有“五礼”之说 ,祭祀之事为吉礼,冠婚之事为嘉礼,宾客之事为宾礼,军旅之事为军礼,丧葬之事为凶礼。
五礼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反映人与天、地、鬼神关系的祭祀之礼,到体现人际关系的家族、亲友、君臣上下之间的交际之礼;从表现人生历程的冠、婚、丧、葬诸礼,到人与人之间在喜庆、灾祸、丧葬时表示的庆祝、凭吊、慰问、抚恤之礼,可以说是无所不包,充分反映了古代中华民族的尚礼精神。
吉礼居五礼之首,它主要是对天神、地祗、人鬼的祭祀典礼。其主要内容可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祭天神,即祀昊天上帝;祀日月星辰;祀司中、司命、风师、雨师等。第二是祭地祗,即祭社稷、五帝、五岳;祭山林川泽;祭四方百物等。第三是祭人鬼,主要为春夏秋冬享祭先王、先祖。
凶礼是哀悯、吊唁、忧患之礼。它的主要内容有:以丧礼哀死亡,以荒礼哀区礼,以吊礼哀祸灾,以桧礼哀围败,以恤礼哀寇乱。其中,丧礼是对各种不同关系的人之死亡,通过规定时间的服丧过程来表达不同程度的悲伤;荒礼是对某一地区或某一国家受到饥馑疫疠的不幸遭遇,国王与群臣都采取减膳、停止娱乐等措施来表示同情;吊礼是对同盟国或挚遇有死丧或水火灾祸而进行吊唁慰问的一种礼节。这三种礼节各级贵族都可举行。
桧礼是同盟国中某国被敌国侵犯,城乡残破,盟主国应会合诸国,筹集财货,偿其所失;恤礼是某国遭受外侮或内乱,其邻国应给予援助和支持。宾礼是接待宾客之礼。它主要包括朝、宗、觐、遇、会、同、问、视八项。
军礼时师旅操演、征伐之礼,军礼主要有大师之礼、大均之礼、大田之礼、大役之礼、大封之礼。大师之礼是军队征伐的仪礼;大均之礼是王者和诸侯在均土地、征赋税时举行军事检阅,以安抚民众;大田之礼是天子的定期狩猎,以练习战阵,检阅军马;大役之礼是国家兴办的筑城邑、建宫殿、开河、造堤等大规模土木工程时的队伍检阅;大封之礼是勘定国与国,私家封地与封地间的疆界、树立界碑的一种活动。嘉礼是和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礼仪。
嘉礼的主要内容有飨燕饮食之礼、婚冠之礼、射之礼(后衍生出“投壶)、赈幡之礼、贺庆之礼、优老之礼。民俗界认为礼仪包括生、冠、婚、丧四种人生礼仪。实际上礼仪可分为政治与生活两大部类。政治类包括祭天、祭地、宗庙之祭,祭先师先圣、尊师乡饮酒礼、相见礼、军礼等。生活类礼仪的起源,按荀子的说法有“三本”即“天地生之本”,“先祖者类之本”,“君师者治之本”。
在礼仪中,丧礼的产生最早。丧礼于死者是安抚其鬼魂,于生者则成为分长幼尊卑、尽孝正人伦的礼仪。在礼仪的建立与实施过程中,孕育出了中国的宗法制(见中国宗法)礼仪的本质是治人之道,是鬼神信仰的派生物。人们认为一切事物都有看不见的鬼神在操纵,履行礼仪即是向鬼神讨好求福。因此,礼仪起源于鬼神信仰,也是鬼神信仰的一种特殊体现形式。
“三礼”(《仪礼》、《礼记》、《周礼》)的出现标志着礼仪发展的成熟阶段。宋代时,礼仪与封建伦理道德说教相融合,即礼仪与礼教相杂,成为实施礼教的得力工具之一。行礼为劝德服务,繁文缛节极尽其能。直到现代,礼仪才得到真正的改革,无论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礼仪还是人民生活礼仪都改变成无鬼神论的新内容,从而成为文明。 礼是发于人性之自然,合于人生之需的行为规范。为什么这么说呢?有无礼节是人与禽兽的差别所在(人性使然),也是人类社会祥和的基础。综观今日,讲礼、识礼者少,故社会秩序乱象常见,各种摩擦、冲突频繁发生,人们相处不仅缺少安全感,甚至有举目皆敌的危机感。
礼节这件事,在人群中,是决不能少的。人与人交流感情,事与事维持秩序,国与国保持常态,皆是礼节从中周旋的力量。
礼节是不妨碍他人的美德,是恭敬人的善行,也是自己行万事的通行证,是要通达践履的。
若我们能多点「克己复礼」的功夫,由自己本分做起,家庭做起,深信社会会更加安和、有礼的。这是我们共同的期待。 (一)居家 |(二)在校 |(三)处世 |(四)聚餐 |(五)出门 |(六)访人 |(七)会客 |(八)旅行 |(九)对众 |(十)馈赠 |(十一)庆吊|(十二)称呼 一、初见面之人问姓,曰贵姓,问名,曰台甫。自说姓曰敝姓某,说名曰草字某某。
二、有亲戚世交者,应各以其名分彼此相称。普通称人曰先生或某兄,自称曰弟。老者长者,称曰老先生,自称曰后学,或称自名。
三、称人之父曰令尊,母曰令堂。向人称自父母,曰家严,曰家慈。见朋友之父,称老伯,母称伯母,自称晚或侄。
四、称人之祖,曰令祖公,祖母曰令祖太夫人。向人称自祖曰家祖。祖母曰家祖母。见人之祖父祖母,称太老伯,太伯母。自称己名即可。
五、称人之兄弟,曰令兄,曰令弟。向人称自兄弟,曰家兄舍弟。称人之姊妹,曰令姊令妹。向人称自姊妹,曰家姊舍妹。见人之兄弟,称几先生,或几兄,自称小弟。见人之姊妹,统称几姐,称自曰小弟。(书款则称侍)
六、称人之妻,曰令正或尊夫人,向人称自妻,曰拙荆或贱内。见人之妻称嫂,自称己名。(女子可自称妹)
七、女子称人之夫,曰尊府某先生,向人称自夫,曰外子。见人之夫称某先生,自以避免称呼为佳,如必要时,只称本人即可。
八、称人之子,曰令郎或公子,称人女曰令爱,或女公子。向人称自子,曰小儿,女曰小女。见人子称世兄,自称弟,称女曰世姐,自不称。
九、称人之孙及孙女,曰令孙曰令女孙。向人称自孙,及女孙,曰小孙,曰小女孙。见人之孙及女孙,称几公子几小姐。
十、称人或称自之已故上辈,统加一先字。如称人之故父母,曰令先尊令太夫人;称自之故父母,曰先严先慈之类。称人已故下辈不必另加字,只云「以前某兄」即可,称自故下辈,但加一亡字,或云「以前某某」亦可。
十一、称人之姑丈姑母,曰令姑丈令姑母。向人称自姑丈姑母,曰家姑丈姑母。见人之姑丈姑母,称老先生老太太;交厚者,可称老伯及老伯母。
十二、称人之舅父舅母,曰令母舅令舅母。向人称自舅父舅母,曰家母舅家舅母。见人之舅父舅母,称谓仿前。
十三、称人之岳父岳母,曰令岳令岳母。向人称岳父母,曰家岳家岳母。见人之岳父母,称谓仿前。
十四、称人之内侄,曰令内侄。称人之甥,曰令甥。称人之婿,曰令婿。向人称自内侄,甥,婿,曰敝内侄,曰舍甥,曰小婿。
十五、称人之亲友,曰令亲曰贵友。向人称自亲友,曰舍亲敝友。
十六、称人之师,曰令师,生曰令高足。向人称自师,曰敝业师。称自生曰敝徒。自称师,曰夫子或吾师。称自曰受业,或曰门生。
十七、称人之长官,曰贵某长(院部厅局等)。称人之属员,曰贵部下或贵属。向人称自长官,曰敝某长,称自属员,曰敝同事或敝属,称其某姓某职亦可。
十八、称人之主人,曰贵上,称人之仆,曰尊纪。向人称自主人,曰敝上;称自仆,曰小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