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因公司事件来公司采访,未经我同意就录像并在电视台播放,是否违法?是否侵犯我肖像权等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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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因公司事件来公司采访,未经同意就录像并在电视台播放,是不违法的也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等个人权利。

肖像权的限制是指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虽然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情形,法律上将这种使用也称作"合理使用"。

从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2.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行姿督。

  3. 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

  4.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他人的肖像。

  5. 公共场所的必要限制。

  6. 描述历史性的事件。

  7. 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肖像。

《民法通则》

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新闻报道通常不构成侵权。

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1. 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

    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和带卖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唤逗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3. 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

  4. 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

    参考资料: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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