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损失需要交增值税吗?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如我的回答能对您能有些帮助,恳请采纳为盼!
需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动产分为为2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销售的旧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因为当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所以现在销售时要按照取得的价款(不含税)依据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二是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由于当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现在把它卖掉,要按照简易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即用含税的价格/1.03*2%,这是最新的计算方法。如我的回答能对您能有些帮助,恳请采纳为盼!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的一项业务。其处置的方式多样,如整体出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或变成废品出售等。在此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既有可能按适用税率征收,也可能按简易方式征收,甚至免征。
由于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处于不断调整之中,而现实中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之间的时间跨度又较长,存在着大量处置的固定资产采购于几年前或十几年前的情况,因此固定资产采购时间的不同影响着处置时应该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1994年~2001年,全国所有的纳税人,不分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及《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6%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