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不考虑提取盈余公积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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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考虑。剩余股利政策是依靠股利维持生活的股东和养老基金管理人最不赞成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只有在资金有剩余的情况下,才会超本年盈余进行分配;超量分配,然后再去借款或向股东要钱,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在剩余股利分配政策下,公司不会动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只能分配本年利润的剩余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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