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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可以含有商品的通用名字,但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仅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显然不具备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特征,所以不能注册为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因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仅含有商品通用名称的标志显然不具备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特征,所以不能注册为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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