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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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成。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勇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勤政廉洁;(2)热心和熟悉工会工作,在职工群众中有威信,能密切联系群众;(3)能掌握经济法规,懂财经政策和财务工作,具备一定的审计、审查能力。选好经审主任非常重要。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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