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有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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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有可能遇到的几个法律问题及应对方式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根据你的情况,将视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劳动纠纷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搜集证据?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工作时间考勤表;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职的同事证明。
8、工程承包合同书(涉及到本人代理签署的)、意向书、
9、单位出差的证明,出差的相应证据,如从单位客户那里获得的证据。
10、有管理人员签字的劳动成果计件记录单(表);
11、单位水电费催缴通知书、单位奖惩通知告示;奖状、奖品;
12、公司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13、如果全体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集体举报。
14、拿工资单及上述证据到劳动监察举报。
15、前面都不行,可以与老板沟通录音。
具体直接到所在区域的监察部门立案,要求工作人员去你们单位取证。
二、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本人。
三、用人单位能不能收费?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常不查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而只是要求求职者支付诸如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押金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填满了自己的“钱袋”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其实,这正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试用最长期间多长?
试用期间多长?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间是不是可以随时辞职走人?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随时解雇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就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雇员工的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何谓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对录用者的知识文化、身体状况、实际工作能力、个人品行、举止文明程度、责任心、勤劳度、对企业的忠诚度等的综合要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有条件无可厚非,但不得有歧视性内容。为了固定证据,用人单位可以将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录用条件在规章制度、求职登记表或者招聘简章中予以规定,明确告知劳动者后让劳动者签字。
试用期间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照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属于非法辞退的情形的情况下,即无理由单方辞退或者没有经考核直接主观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以非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的。
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根据你的情况,将视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劳动纠纷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搜集证据?
劳动关系方面证据证明的内容包括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时起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两方面。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工作时间考勤表;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职的同事证明。
8、工程承包合同书(涉及到本人代理签署的)、意向书、
9、单位出差的证明,出差的相应证据,如从单位客户那里获得的证据。
10、有管理人员签字的劳动成果计件记录单(表);
11、单位水电费催缴通知书、单位奖惩通知告示;奖状、奖品;
12、公司介绍信、授权委托书。
13、如果全体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集体举报。
14、拿工资单及上述证据到劳动监察举报。
15、前面都不行,可以与老板沟通录音。
具体直接到所在区域的监察部门立案,要求工作人员去你们单位取证。
二、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不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本人。
三、用人单位能不能收费?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常不查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而只是要求求职者支付诸如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押金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填满了自己的“钱袋”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其实,这正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试用最长期间多长?
试用期间多长?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间是不是可以随时辞职走人?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随时解雇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就是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雇员工的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何谓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对录用者的知识文化、身体状况、实际工作能力、个人品行、举止文明程度、责任心、勤劳度、对企业的忠诚度等的综合要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有条件无可厚非,但不得有歧视性内容。为了固定证据,用人单位可以将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录用条件在规章制度、求职登记表或者招聘简章中予以规定,明确告知劳动者后让劳动者签字。
试用期间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照法律条款可以看出,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属于非法辞退的情形的情况下,即无理由单方辞退或者没有经考核直接主观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以非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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