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展开
请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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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灭失的风险以交付为界线。《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本案中,王某在买卖合同生效之前,因租赁已经占有房屋,所以“赵表示同意”时,就是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所以,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王某承担。
2、王某应该支付所欠的1万元房款。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也应该由王某承担。原因还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李某已经将其制作的家具交付给王某。
2、王某应该支付所欠的1万元房款。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也应该由王某承担。原因还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李某已经将其制作的家具交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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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灭失的损失由王某承担
2.王某因归还赵某的4万元
3.家具灭失的损失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在家具开始制作时就已经生效。
2.王某因归还赵某的4万元
3.家具灭失的损失由王某承担,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在家具开始制作时就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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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灭失有赵某承担。
家具由王某承担。
家具由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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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灭失损失由赵某承担。
(2)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生效。
(3)家具灭失由王某承担。
(2)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生效。
(3)家具灭失由王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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