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如何反贪?不要太长,请点明一下他反贪的力度!谢谢!
6个回答
展开全部
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大力整肃吏治,在查禁朋党的同时严惩贪官污吏。这位贫民出身,当过小僧的开国皇帝,深谙作为“防民之具,辅治之术”的法律的极端重要性,建国伊始,就在《大明律令》的基础上制订颁行《大明律》,紧接着又亲自编定《明大诰》。朱元璋立法一为治民,二为治吏,尤其是《明大诰》则着重于惩治贪官,可以视为反贪刑事特别法。朱元璋极力主张“刑乱世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肃贪运动,历时之久、措施之严、手段之狠、刑罚之酷、杀人之多,为几千年封建历史所罕见。综观明初的刑律和反贪实践,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有三点:一是定罪从严,凡官吏犯贪贿之罪者一律革职查办,绝不宽宥。在朱元璋钦定的案例中,连私下收受一件衣服、一双袜子、一条头巾、四本书的,也定了罪;二是刑罚从重,广用死刑,行刑方法严酷,墨面文身、剁指、断手、砍脚、凌迟、枭首、腰斩、阉割等等,五花八门,残忍至极,如贪污60两银子的,剥皮囊草,街前示众;三是大搞株连、滥杀无辜,甚至一案株连杀人逾万。弄得朝野上下,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在重刑峻法之下,贪赃枉法者有所收敛,但腐败案件还是接二连三地冒出来,朱元璋感到困惑:我欲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朱元璋也意识到一味杀戮是不行的,他认为出现“前腐后继”的局面,是因为元朝恶习把人心搞坏了,良心泯灭,道德沦丧。因此,他才弄出个类似案例汇编又夹杂着一些说教文字的《大诰》,用来教训那些“不从教者”,“警戒愚顽”。他下令,官吏和百姓,都要学习《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洪武年间共印行数千万册,足以达到“人手一册”。朱元璋曾亲临午门,对群臣讲解《大明律诰》的“立法宗旨”:“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法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令天下知所遵守”。官府还在民间组织讲读大会,专人讲授,万众聆听,大造声势,“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可见,朱元璋的“普法”教育做得相当到位。朱元璋曾命令各地城乡设立申明亭,将辖内犯罪者的名字和罪过写上,“广而告之”,“昭示乡里以劝善惩恶”,以收“办一案教育一片”之效。朱元璋还将大诰三编,作为国子监的学习课程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对学子讲授,类似现在的学校开设法律知识课和招录公务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实效如何?没看到相关材料,不过从贪官污吏“朝杀而暮犯”的情况来看,效果不会太理想。
朱元璋为了推动反贪运动的深入,竟然搞“大民主”,给予天下百姓对贪官造反的权利,允许百姓直接到京师告发贪官,甚至可以把贪官扭送京城;百姓有权闯入官府捉拿有劣迹的官员,如有胆敢阻挡者,则诛灭全家。但是,老百姓虽然对贪官深恶痛绝,行动上并不积极响应,怕“逮不住狐狸反惹一身臊”。后来,镇江的贪官韦栋东窗事发,朱元璋怪罪市民无人举报,责罚他们都去“搬石砌城”。朱元璋的初衷是想让百姓监督官员,可是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由于缺乏对监督者安全的制度保障,实际上只能是没有多大效果的“一阵风”。
朱元璋也意识到一味杀戮是不行的,他认为出现“前腐后继”的局面,是因为元朝恶习把人心搞坏了,良心泯灭,道德沦丧。因此,他才弄出个类似案例汇编又夹杂着一些说教文字的《大诰》,用来教训那些“不从教者”,“警戒愚顽”。他下令,官吏和百姓,都要学习《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洪武年间共印行数千万册,足以达到“人手一册”。朱元璋曾亲临午门,对群臣讲解《大明律诰》的“立法宗旨”:“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法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令天下知所遵守”。官府还在民间组织讲读大会,专人讲授,万众聆听,大造声势,“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可见,朱元璋的“普法”教育做得相当到位。朱元璋曾命令各地城乡设立申明亭,将辖内犯罪者的名字和罪过写上,“广而告之”,“昭示乡里以劝善惩恶”,以收“办一案教育一片”之效。朱元璋还将大诰三编,作为国子监的学习课程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对学子讲授,类似现在的学校开设法律知识课和招录公务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实效如何?没看到相关材料,不过从贪官污吏“朝杀而暮犯”的情况来看,效果不会太理想。
朱元璋为了推动反贪运动的深入,竟然搞“大民主”,给予天下百姓对贪官造反的权利,允许百姓直接到京师告发贪官,甚至可以把贪官扭送京城;百姓有权闯入官府捉拿有劣迹的官员,如有胆敢阻挡者,则诛灭全家。但是,老百姓虽然对贪官深恶痛绝,行动上并不积极响应,怕“逮不住狐狸反惹一身臊”。后来,镇江的贪官韦栋东窗事发,朱元璋怪罪市民无人举报,责罚他们都去“搬石砌城”。朱元璋的初衷是想让百姓监督官员,可是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由于缺乏对监督者安全的制度保障,实际上只能是没有多大效果的“一阵风”。
展开全部
可以这样说,古代帝王中像朱元璋这样前后四次发动反贪运动,全国官员逐个过关,以及仅空印案、郭桓案就杀掉七八万人的规模是空前绝后的。朱元璋有许多古怪的反贪点子:一是“一刀切”。凡贪赃银六十两以上者,杀无赦。二是大众化。他下令将其反贪专著《大诰》编成普及本发至田头,背诵者给奖,致使明初的隐士也感慨:“挂书牛角田头读,且喜农夫也识丁。”与此相应的是更为古怪的措施:准许私人扭送贪官进京受审。便有一个叫陈寿六的人伙同三个草民捉了个贪,仅公元1376年,就有一万余名够不上死罪的贪官被打发到他的家乡凤阳屯田,这些贪官与此前迁来的江南的十四万富户们一起,追寻朱元璋童年的足迹。这样,朱洪武在位的三十一个年头里,驸马欧阳伦因走私国家外贸专营的茶叶,亦被“赐死”;当时除湖南外,江南地方官员基本无人能够做到任满……
而因为体制问题,朱的反贪是毫无成效的,最终只能越杀贪官越多了。
而因为体制问题,朱的反贪是毫无成效的,最终只能越杀贪官越多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朱元璋反贪的原因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说:从主观上说,他本人草芥出身,自小清苦,受尽贪官污吏压榨;从客观上说,是为了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大力整肃吏治,在查禁朋党的同时严惩贪官污吏。
朱元璋反贪的力度相当大,正所谓重典层出不穷。建国伊始,就在《大明律令》的基础上制订颁行《大明律》,紧接着又亲自编定《明大诰》。朱元璋立法一为治民,二为治吏,尤其是《明大诰》则着重于惩治贪官,可以视为反贪刑事特别法。朱元璋极力主张“刑乱世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肃贪运动,历时之久、措施之严、手段之狠、刑罚之酷、杀人之多,为几千年封建历史所罕见。主要特点有三:一是定罪从严,二是刑罚从重,三是大搞株连、滥杀无辜,甚至一案株连杀人逾万。
希望以上阐述对你有用。
朱元璋反贪的力度相当大,正所谓重典层出不穷。建国伊始,就在《大明律令》的基础上制订颁行《大明律》,紧接着又亲自编定《明大诰》。朱元璋立法一为治民,二为治吏,尤其是《明大诰》则着重于惩治贪官,可以视为反贪刑事特别法。朱元璋极力主张“刑乱世用重典”,开展雷厉风行的肃贪运动,历时之久、措施之严、手段之狠、刑罚之酷、杀人之多,为几千年封建历史所罕见。主要特点有三:一是定罪从严,二是刑罚从重,三是大搞株连、滥杀无辜,甚至一案株连杀人逾万。
希望以上阐述对你有用。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首先明代官员的工资是所有朝代最低的 然后就所谓反腐了 发行宝钞但不回收 铜钱不发行 金银禁流通 民间财富全部进了老朱家口袋 拿大钱追修四代的祖坟 常年上千士兵守灵的开销 大封藩王 生个孩子出生就有爵位 赐府邸钱粮田产毫不吝啬 这都是民间榨取的 完了就各种的残酷刑法拿文人官员顶缸 这就是朱元璋反贪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一 教育劝诫,率先垂范
朱元璋在反贪倡廉措施中不仅对各级官吏反复地进行教育和劝诫,还注重在普通百姓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这些措施起到了预防禁戒的作用,是朱元璋反贪的重要手段。
1.加强对官员和贵族的法制教育
在《大明律》里,明确要求各级官吏精研熟读《明律》,能够运用它明确公正地决断事务,并把这一能力作为考核官员的标准之一:“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朱元璋不仅注意对官吏的教育,更注重对他的皇位继承人——太子的节俭清廉意识的培养。吴元年冬太子随朱元璋到郊外观看祭典,朱元璋就命令随从带太子到附近农民家里,看农民生活起居所用器具及衣物,使他体会农民生活的不易。
2. 在民间普及法律教育
在加强对官吏进行廉洁教育的同时,朱元璋在民间也进行了普及法律的教育。他要求乡村的私塾,也要由老师讲解教授《大明律》内容。并把《大明律》和《大诰》内容纳入科举考试,这样,朝廷律法与儒家经文一并成为科举考试的内容,从法律和道德方面进行了约束。
他规定每年的正月,十月,各级官吏都要召集士大夫向百姓宣讲律令。并于洪武五年,下令各府州县的乡里设亭宇等类建筑物,称申明亭,将犯罪者的罪行及对其惩罚公布于众,用以劝善惩恶。此外,朝廷的法令,亦在亭中公布。在信息不发达的明代,设置遍及乡里的申明亭,成为一种基层普法宣传基地,使朝廷法令得以普及之外,百姓对朝廷严惩有罪官员也有了更为形象和深刻的认识。
3.率先垂范
朱元璋首先意识到身为皇帝,在行动中具有表率作用:“人君主宰天下,辨邪正,察是非。”如果贪婪奢侈,不惜民力,那么上行下效,百官就很难做到廉政爱民,恪尽职守。因此,他始终注意自己的表率作用。饮食起居,不尚奢华。遇有天灾人祸,他便减膳素食,身着素服,脚穿草鞋,为民祛祸求福。朱元璋的这些做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元末以来官场的贪贿横行,不恤民生的状况,但其表率作用无疑
二 完善制度保证政治清明
完善严密的制度是顺利有效地进行反贪工作的重要保证。朱元璋继承和改进了前朝官吏的选拔、回避、考察和监察制度;建立了严密的财政制度,成为反贪工作中的有力工具,在明初反贪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前朝,更为完善和严密。其监察机构大体上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两种。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是指洪武十三年明太祖废御史台,设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的监察机关,总揽监察事务,不仅对中央机关的官吏进行监督,还参与吏部的官员考核工作,并配合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大诰》建立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民拿害民官制度。这一制度规定:百姓发现贪赃害民官吏可由年高有德者率领,将贪官绑送有关官府衙门,若该衙门三次拒绝收审,百姓可到京师直接向朝廷提出指控。还规定:凡百姓绑缚贪官污吏赴京治罪的“虽无文引,关津也要及时放行,毋得阻挡。”“其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并保护举报者。
2. 财政制度
财政制度是针对各种利用职务之便和制度漏洞产生的贪污贿赂而设立的制度,在反贪实践中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赋役制度。底层出身的朱元璋对地主豪强与地方官相互勾结,强占田地,逃避赋役的弊端有较深的了解。朱元璋下诏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册”作为征敛赋役的根据,在明律中规定:“凡欺隐田粮脱漏板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明令禁止任何隐匿田产、逃避赋役的行为。
其次,朱元璋还完善了财政统计制度。其钱粮帐薄都要按照“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格式编成定期的报告。每年年终,由户部集中审核各布政司及府州县所派的计吏送到户部的统计报告,是否与其上报的钱粮军需等相合。一旦发现贪污舞弊者,立送都察院查办;而若有编报错误的,则驳回重编。
三 严酷的刑法澄清吏治
明律惩贪,其用法之严史所罕见,是明朝贯彻重典治世法律思想的直接体现。
1. 以《大明律》为法律依据
《大明律》将官吏贪赃诸条从唐律“职制”篇中分出,于《刑律》一篇中专设“受赃”卷,设置了官吏受赃、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因公擅科敛、克留盗赃的条款。《大明律》对官吏赃罪处罚严厉,如规定:对官吏受赃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特别是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不能保持廉洁犯有赃罪,则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对于官吏监守自盗,则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十贯绞,重于受赃的惩处。
2.不惜采取法外措施杀一儆百
《大诰》堪称打击贪官污吏的重典。在总共二百三十六条中,据统计有一百五十余条涉及惩治官吏贪赃,而且刑法及其严酷,如凌迟处死收受贿赂的官员,枭令因公科敛的官吏。《大诰》不仅记录了朱元璋在惩贪实践中的实例,还体现了他严刑峻法,惩贪务尽的决心。
明朝对于贪官污吏的处罚,不惜采取法外措施以杀一儆百。当时官贪到六十两以上者均处以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之刑。行刑多在各府州县及卫所衙门左首供祭祀的土地庙举行,贪官被押至土地庙枭首挂在旗杆上示众,再剥下尸身的皮塞上稻草,摆在公座之右以警戒后任。因而当时土地庙得名为“皮场庙”。
朱元璋在反贪倡廉措施中不仅对各级官吏反复地进行教育和劝诫,还注重在普通百姓中进行普及法律教育。这些措施起到了预防禁戒的作用,是朱元璋反贪的重要手段。
1.加强对官员和贵族的法制教育
在《大明律》里,明确要求各级官吏精研熟读《明律》,能够运用它明确公正地决断事务,并把这一能力作为考核官员的标准之一:“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朱元璋不仅注意对官吏的教育,更注重对他的皇位继承人——太子的节俭清廉意识的培养。吴元年冬太子随朱元璋到郊外观看祭典,朱元璋就命令随从带太子到附近农民家里,看农民生活起居所用器具及衣物,使他体会农民生活的不易。
2. 在民间普及法律教育
在加强对官吏进行廉洁教育的同时,朱元璋在民间也进行了普及法律的教育。他要求乡村的私塾,也要由老师讲解教授《大明律》内容。并把《大明律》和《大诰》内容纳入科举考试,这样,朝廷律法与儒家经文一并成为科举考试的内容,从法律和道德方面进行了约束。
他规定每年的正月,十月,各级官吏都要召集士大夫向百姓宣讲律令。并于洪武五年,下令各府州县的乡里设亭宇等类建筑物,称申明亭,将犯罪者的罪行及对其惩罚公布于众,用以劝善惩恶。此外,朝廷的法令,亦在亭中公布。在信息不发达的明代,设置遍及乡里的申明亭,成为一种基层普法宣传基地,使朝廷法令得以普及之外,百姓对朝廷严惩有罪官员也有了更为形象和深刻的认识。
3.率先垂范
朱元璋首先意识到身为皇帝,在行动中具有表率作用:“人君主宰天下,辨邪正,察是非。”如果贪婪奢侈,不惜民力,那么上行下效,百官就很难做到廉政爱民,恪尽职守。因此,他始终注意自己的表率作用。饮食起居,不尚奢华。遇有天灾人祸,他便减膳素食,身着素服,脚穿草鞋,为民祛祸求福。朱元璋的这些做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元末以来官场的贪贿横行,不恤民生的状况,但其表率作用无疑
二 完善制度保证政治清明
完善严密的制度是顺利有效地进行反贪工作的重要保证。朱元璋继承和改进了前朝官吏的选拔、回避、考察和监察制度;建立了严密的财政制度,成为反贪工作中的有力工具,在明初反贪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监察制度
明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前朝,更为完善和严密。其监察机构大体上可分为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两种。自上而下的监察制度,是指洪武十三年明太祖废御史台,设都察院作为全国最高的监察机关,总揽监察事务,不仅对中央机关的官吏进行监督,还参与吏部的官员考核工作,并配合刑部、大理寺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大诰》建立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民拿害民官制度。这一制度规定:百姓发现贪赃害民官吏可由年高有德者率领,将贪官绑送有关官府衙门,若该衙门三次拒绝收审,百姓可到京师直接向朝廷提出指控。还规定:凡百姓绑缚贪官污吏赴京治罪的“虽无文引,关津也要及时放行,毋得阻挡。”“其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并保护举报者。
2. 财政制度
财政制度是针对各种利用职务之便和制度漏洞产生的贪污贿赂而设立的制度,在反贪实践中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赋役制度。底层出身的朱元璋对地主豪强与地方官相互勾结,强占田地,逃避赋役的弊端有较深的了解。朱元璋下诏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册”作为征敛赋役的根据,在明律中规定:“凡欺隐田粮脱漏板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明令禁止任何隐匿田产、逃避赋役的行为。
其次,朱元璋还完善了财政统计制度。其钱粮帐薄都要按照“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格式编成定期的报告。每年年终,由户部集中审核各布政司及府州县所派的计吏送到户部的统计报告,是否与其上报的钱粮军需等相合。一旦发现贪污舞弊者,立送都察院查办;而若有编报错误的,则驳回重编。
三 严酷的刑法澄清吏治
明律惩贪,其用法之严史所罕见,是明朝贯彻重典治世法律思想的直接体现。
1. 以《大明律》为法律依据
《大明律》将官吏贪赃诸条从唐律“职制”篇中分出,于《刑律》一篇中专设“受赃”卷,设置了官吏受赃、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因公擅科敛、克留盗赃的条款。《大明律》对官吏赃罪处罚严厉,如规定:对官吏受赃枉法,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绞。特别是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不能保持廉洁犯有赃罪,则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对于官吏监守自盗,则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十贯绞,重于受赃的惩处。
2.不惜采取法外措施杀一儆百
《大诰》堪称打击贪官污吏的重典。在总共二百三十六条中,据统计有一百五十余条涉及惩治官吏贪赃,而且刑法及其严酷,如凌迟处死收受贿赂的官员,枭令因公科敛的官吏。《大诰》不仅记录了朱元璋在惩贪实践中的实例,还体现了他严刑峻法,惩贪务尽的决心。
明朝对于贪官污吏的处罚,不惜采取法外措施以杀一儆百。当时官贪到六十两以上者均处以枭首示众,剥皮实草之刑。行刑多在各府州县及卫所衙门左首供祭祀的土地庙举行,贪官被押至土地庙枭首挂在旗杆上示众,再剥下尸身的皮塞上稻草,摆在公座之右以警戒后任。因而当时土地庙得名为“皮场庙”。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