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案例
农民徐某于1985年外出打工,自1986年起,其妻张某和女儿徐艳便与徐某失去联系。1990年,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徐某死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宣告徐某死亡,此后...
农民徐某于1985年外出打工,自1986年起,其妻张某和女儿徐艳便与徐某失去联系。1990年,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徐某死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宣告徐某死亡,此后不久,徐艳患重病,张某无钱医治,同村另一寡妇陈某热情相助,使徐艳转危为安。陈某膝下无子女,且为人很好。尤其喜欢徐艳,两家一直有着比较融洽的关系。1991年,陈某提出收养徐艳,张某知道自己很难抚养徐艳,而且徐艳也很喜欢陈某,就同意了。双方还办理了合法手续。
1991年,张某同邻村刘某登记结婚。1993年,刘某遇车祸死亡。1994年,失踪多年的徐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消了对徐某的死亡宣告。徐某要求与张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陈某,当初收养徐艳,未征得其同意,完全由张某一人作主,是无效的,陈某与张某均不同意徐某的主张,徐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请根据案例分析徐某的主张法院能否支持,并说明理由(即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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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张某同邻村刘某登记结婚。1993年,刘某遇车祸死亡。1994年,失踪多年的徐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消了对徐某的死亡宣告。徐某要求与张某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陈某,当初收养徐艳,未征得其同意,完全由张某一人作主,是无效的,陈某与张某均不同意徐某的主张,徐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请根据案例分析徐某的主张法院能否支持,并说明理由(即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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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财产: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
参照法条
《民法通则》
第24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2、婚姻关系
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新的婚姻关系得以确立并且合法存在。在该案中,张某在徐某被宣告死亡后已经同刘某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即使刘某已死,张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动恢复,否则就是对张某与刘某婚姻关系的否定。
参照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3、子女的收养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必须征得收养人的同意。所以在该案中徐某虽然不同意陈某收养徐燕,但是陈某与徐燕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合法存在,除非征得陈某和徐燕的同意否则不能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参照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财产: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予返还。
参照法条
《民法通则》
第24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2、婚姻关系
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而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新的婚姻关系得以确立并且合法存在。在该案中,张某在徐某被宣告死亡后已经同刘某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即使刘某已死,张某与徐某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动恢复,否则就是对张某与刘某婚姻关系的否定。
参照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
3、子女的收养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必须征得收养人的同意。所以在该案中徐某虽然不同意陈某收养徐燕,但是陈某与徐燕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合法存在,除非征得陈某和徐燕的同意否则不能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参照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参考资料: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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