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到期后应该怎么续租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如原租金过低。
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
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
(二)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三)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
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
扩展资料:
租房子的技巧:
1、租房子,要看房产证和土地证,理论上是应该这样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还在办理中。签合同,有一定的保障,但是也不绝对。比较保障的是,了解房东的背景,好是南京本地人(一定要验证身份证),有稳定的工作,了解工作单位的电话、宅电、手机号码。就算出了什么问题,你也可以找到他。
2、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例如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问题,以及他提供的设备的详细内容和维修责任等,以及水、电、煤气的问题(要注意电路是否老化,这个很重要,关系到安全问题)还要讨论好押金问题以及房租的付款时间和方式等等。
你可以从网上下载或到中介公司找找,不过好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一下,因为这些合同都比较罗嗦。还要注意安全问题和交通问题,周边环境问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如原租金过低。
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
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
(二)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三)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
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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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有如下情形: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
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条件是: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程度已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但可否解除合同?
但这既为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2、重新签订续租合同。如果房东提出了租金逐年递增的条款,则看清市场涨幅情况,把租金涨幅控制在一个数字上,以防房东日后再调高房租,房租上涨幅度可参考市场价。以北京为例,据房天下查房价数据显示,2015年5月北京城八区挂牌租金为4019元/月,环比4月上涨0.12%,石景山较前一个月环比上涨1. 67%,东城较前一个月环比下跌2.83%。
3、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4、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5、租约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请法院强制其搬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