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村合修一条水渠,灌溉面积比是8:7:5.结果甲村派不出劳力,乙村共出60人,丙村出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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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甲乙丙村各出劳力人数之比应是8:7:5,以现在丙村所出人数为准,三村应出人数是
64人,56人,40人 ,即总人数为64+56+40=160人恰好能完成全部任务。
现在只有乙、丙村共有60+40=100人来完成全部任务,相当于每1人要做正常情况工作量的1.6倍,多做的0.6倍工作量则由甲村支付工钱。
乙村多做60*0.6=36,丙村多做40*0.6=24
所以 乙村应得补助工钱为 36*1350/(36+24)=810元
丙村得补助工钱为 24*1350/(36+24)=540元
64人,56人,40人 ,即总人数为64+56+40=160人恰好能完成全部任务。
现在只有乙、丙村共有60+40=100人来完成全部任务,相当于每1人要做正常情况工作量的1.6倍,多做的0.6倍工作量则由甲村支付工钱。
乙村多做60*0.6=36,丙村多做40*0.6=24
所以 乙村应得补助工钱为 36*1350/(36+24)=810元
丙村得补助工钱为 24*1350/(36+24)=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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