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10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10日组成,股份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股份,2001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0...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3月10日组成,股份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的股份,2001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增资发行1000万元股本。2003年为增加实力,该公司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务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两次,于8月1日正式合并。 问题:该公司的上述活动有没有与公司法有关规定不符合之处?请说明理由。 展开
百度网友9f9a20d
推荐于2017-11-23 · TA获得超过1.6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7917
采纳率:50%
帮助的人:9636万
展开全部
[案例题4答案]
该公司上述活动中,存在着以下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之处:
(1)《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不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该公司设立时总股本3000万元,其中向社会募集2200万元,发起人认购的仅为800万元,仅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6.7%。
(2)《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应与前一次发行间隔1年以上。该公司1996年1月8日增发新股,与上次发行间隔时间不足1年。
(3)《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该公司在合并过程中,其通知债权人的时间、公告发出时间及公告次数均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该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未满90日进行合并的工商登记也与法律规定不相符。
(4)《公司法》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此,甲的委托合法有效;而乙和丙委托非董事出席,其委托违法无效,因为被委托者无权出席董事会会议。
(5)《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该公司董事会成员为15人,合法出席会议的为7人(即本人出席者6人,甲委托出席1人),不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
(6)议事日程事项中第(2)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第(4)项为公司经理的职权,不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7)董事会会议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通过。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