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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张某购买了一部面包车用于经营客运生意。张某购买汽车的同时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是10万元。陈某系张某的表弟,同时... 2006年6月1日,张某购买了一部面包车用于经营客运生意。张某购买汽车的同时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是10万元。陈某系张某的表弟,同时为张某的雇员。张某负责汽车的驾驶,而陈某负责招揽乘客和收取运费。8月,陈某开始学习驾驶,9月通过了全部的驾驶考试后前往其所在的市车管局办理驾驶证。9月26日,陈某被通知前往领证。陈某忙于工作,没有去领。9月28日上午,原告蓝某搭乘张某面包车前往广州,车行至半途,陈某代其开车,发生事故。与一小轿车相撞。小轿车车主林某、面包车上陈某、蓝某重伤,张某轻伤。小轿车损坏,估损5万。面包车损坏,估损5万。出险时面包车新车购置价是14万元。

情况一:交警认定由陈某负全责,张某作为车主和雇主,负连带责任。张某将车变卖,仅得15万元,根本不足支付蓝某、林某等人医疗费用。
现,蓝某、林某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以尽快解决医疗费燃眉之急。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情况二:现交警认定由陈某负70%责任,张某作为车主和雇主,负连带责任。小轿车车主林某负30%责任。由于林某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双方在交警主持下调解,张某同意负担林某全部医疗费用和小轿车的损失共20万,赔偿蓝某15万。赔偿陈某10万。张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50万。保险公司如何处理?

情况一分析:

问题一:本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只有保险法律关系才可主张保险权利。
问题二:被保险人是谁?
问题三:本案中谁是第三者?
问题四:蓝某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吗?依据是什么?
问题五: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此案矛盾?

情况二分析:
坚持有责赔偿。

车损险:仅赔偿面包车的损失,赔偿数额:
5X(10/14)X70%X(1-15%)=2.125

商业三者险:赔偿林某医疗费和车辆损失费,蓝某、陈某系不同法律关系,不在三者险赔偿范围。
20X70%X(1-15%)=11.9万,因为保险金额只有10万,不能超出,所以赔偿额为10万。

所以保险公司总赔偿额为:2.125万+10万=12.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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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百度网友a4c1ac4a68f
2011-01-11 · TA获得超过158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回答量: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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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的人:95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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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晶华110律师回复:
第一种情况,问题一:共四个法律关系:1、陈某与林某、张某、蓝某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2、蓝某与张某的运输合同关系;3、陈某与张某的雇佣法律关系;4、张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问题二 :被保险人为车主张某;问题三:林某为第三者; 问题四:蓝某不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问题五:尽量还是不要全责,否则没有更好的办法,就是该赔多少赔多少。
wangjing631206
2011-01-12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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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韩律师以上四个问题的回答,关于第五个问题,本人认为本案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予以调解解决,因林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也要承担陈某、张某、蓝某的损失的30%应由林某承担。又鉴于林某未投保三者责任险,因此林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其余损失按责任比例承担,经过过失相抵原则处理,降低了张某的赔偿额度,便于案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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