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证明怎么开
开户籍证明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申请办理。
如果户口本遗失,但急需户籍证明的,可以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所加盖户籍章,临时作为户籍证明使用。如果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需要相关证件。
出具户籍证明,一般由被出具人带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然后派出所在查看户籍系统之后,在证件的复印件上加盖派出户的户籍专用公章后,即为其开具户籍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不是其他派出所。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籍的注销方法
1、劳改、劳教注销
自2003年8月7日起,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参军注销
入伍通知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持上述证明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缴居民身份证。
3、死亡注销
由家属持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簿、身份证,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4、高校录取学生迁出
由本人持户口簿、入学录取通知书到派出所由户口内勤直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5、解除劳教本市人员落户
由本人持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书、户口簿到原注销户口派出所申报,经户口内勤查核注销记录,由主管所长批准后,恢复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