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如何等级如何分?
1、按事故出现可能性大小可分为非常容易发生、容易发生、较容易发生、不容易发生、难以发生、极难发生。
2、根据危害程度可分为可忽略、临界的、危险的、破坏性等级别。
3、也可按单项指标来划分等级,如高处作业根据高差指标将坠落事故危险源划分为4级(一级2m至5m,二级5m至15m,三级15m至30m,特级30m以上)。
4、按压力指标将压力容器划分为低压容器、中压容器、高压容器、超高压容器4级。
5、从控制管理角度,通常根据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大小、控制难易程度、事故可能造成损失情况进行综合分级。
扩展资料
根据危险源的性质、场所、设备、设施等的不同,重大危险源可分为以下七类:
1、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
2、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如火药、弹药库,毒性物质库,易燃、易爆物品库;
3、 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4、 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5、 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
6、 锅炉,包括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7、 压力容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关于重大危险源的其他规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以上内容参考 广东省政府——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