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问题~~!急

本人于2009年与现在单位签定了8年的劳动合同。在上岗前,单位出资进行了岗前的一般技能培训。但并没有签任何的培训协议,也没有约定服务期。上岗后,由于工作需要,要穿统一服装... 本人于2009年与现在单位签定了8年的劳动合同。在上岗前,单位出资进行了岗前的一般技能培训。但并没有签任何的培训协议,也没有约定服务期。上岗后,由于工作需要,要穿统一服装,工作服是单位找来服装厂量身定做的。工作一段时间后,要考相关岗位的中级证。公司出资请了老师来上课,报名费和书本费是个人先出,是考试通过后,单位返现的。但是也未签任何的协议,未约定服务期。
现在,我想辞职,但听已经辞职的同事说。现在辞职时,公司要我们补交两次培训费,并且因工作服是量身定做为原由,让辞职员工自己出资把工作服买下来。但是在2009年底辞职的员工,并没有交相关的培训费,也未将服装买下。
我想咨询一下,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正当。
如果公司的做法有问题,辞职时,因为公司压着我们的社保、公积金等东西,我怕与他们争辩的话,公司会故意为难我。所以我能否在办完辞职后再维权。如果可以,需要留有什么样的东西做为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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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zhi107
2011-01-26 · TA获得超过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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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或者说是岗前培训,均非劳动合同法上讲的 “培训”,故公司无需和员工签订培训。只有能颁发资格证书(外界,非公司内部)的这类培训公司才会和员工签订培训条约,而且公司要证明说花费多少钱培训你们,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终止时间是按合同上规定,如果最初没有约定,则员工离职时候无需赔偿(可以理解为公司免费出资培训)。至于工作服装,你可以退还给公司,更是无需出钱购买。
公司如果故意刁难你,你可以要求公司开具购买厂服的发票及、培训费用发票及提供离职证明,这样就可以作为将来维权的证明。
匿名用户
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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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入职培训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培训情形;一般只有那些颁发资格证书的才能算,公司需要提供培训证明;
培训的定义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仅签署了培训协议,则还要由厂方提供培训的费用证明培训费用已经实际付出,而且有关证据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因为只有真正的技术培训才是得到法院认可的。
工作服是无需自己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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