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道公司法的案例题

2006年,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经国家批准改制为A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未设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 2006年,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经国家批准改制为A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未设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另一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调派,公司董事长为刘某。
2007年4月,刘某的朋友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从事服装贸易的B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邀请刘某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向A公司董事会汇报了此事,A公司董事会对此开会表决,除刘某以外的六名董事与会,一致同意刘某出任B公司总经理职务。
2007年6月,因A公司总经理方某患病,董事会遂任命董事张某为公司总经理。
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2)刘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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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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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另一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调派,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没有职工代表,不具有法律效力。
2董事无权决定刘某担任B公司经理,应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决定。.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董事会不能决定张某的任
ml1748914
2011-01-28 · TA获得超过405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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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大了,不是这个专业的哈,还真不了解。不过我觉得国资委派遣的董事会应该是合法的,因为国有钢铁企业改制的A为国有独资,因此国资委具有直接管辖权。刘某出任B公司的总经理也是可以的,因为刘某是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但是不属于国家机关人员,因此担任民营企业总经理部违反国家规定。另外张某出任A 的总经理也是合法的,董事会一致同意的经国资委批准后就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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