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的一个题不理解,此题较长,需要一定的法律水平才能解答,望有耐心的高手指点

56.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  56.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主要是C项不理解。。ABD都知道。。。。根据钟秀勇的讲义,有一相似例子:【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②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因为每次当钟秀勇讲的与真题解析有冲突的时候,一般钟秀勇的都是对的,可是这个题,感觉有的解析根据无权的绝对性讲得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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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wkl1984
2014-08-02 · TA获得超过92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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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状态与物权归属没有必然联系,所以物权绝对性与乙方主张有权占有并不矛盾。乙方可以主张“有权占有”,但这不意味着他对房子有所有权。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从物权法对“占有”保护的特殊规定,即可看出这一点。
zhoubo1004
2014-08-02 · TA获得超过116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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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跟老钟讲得不冲突啊,乙只针对甲基于债权有有权占有,对丁是无权占有。c是错的。 你想说的矛盾点是什么能说说吗?

我知道了,这个题原来给的答案是abcd,普遍观点认为这个是错题吧,别纠结这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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