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作业,就是要案例简介,法律争议与适用,评析与结论。一共三点,回答好,100悬赏,望高手解答!

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 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问:被告人李某为防止盗窃私设电网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分析报告(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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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推荐于20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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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范畴 他的行为涉及防卫概念中的两大误区(一)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李为防止偷鱼架设的电网并树立警告标示系臆测而非客观上确实存在的 李的行为系不法侵害中假想防卫的范畴: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不包含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要根据公民是否在主观上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进行处理;公民故意对合法行为采用的“反击”行为,也不属于假想防卫,李为防止偷鱼所造成的后果系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后造成损害行为。王在偷鱼后因触电死亡 李在采取措施无效后伪造现场就涉及到故意杀人 和过失致死 已经违反了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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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法律争议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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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的行为已经很清楚了不涉及正当防卫的范畴  最主要的争议点应为李在得知王因偷鱼触电身亡这点上 对其危害性的评估和量刑上 因为正当防卫中的首条明文规定: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例中李为保护鱼塘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就涉及到防卫条款中有关防卫过当罪刑的表述方式: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李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款中的1   2  两条防卫过当不算独立的罪名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其可能触犯的罪行包括: 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上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虽然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为小的多,所以,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争议点主要是在对其客观危害的评估和认定上 是否适用于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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