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案例分析,求答案

冯国忠于1998年1月,以北京市朝阳区航鹰汽车租赁行负责人和北京枫宝赛车俱乐部董事长的身份,与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借用10辆捷达牌轿车做一天赛车展示的口头协议。之... 冯国忠于1998年1 月,以北京市朝阳区航鹰汽车租赁行负责人和北京枫宝赛车俱乐部董事长的身份,与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借用10辆捷达牌轿车做一天赛车展示的口头协议。之后,冯国忠并未如约返还汽车,而以欲分期付款买车为名,将10辆捷达牌轿车占有,价值人民币149万余元。冯国忠于1999年4月至5月间,又以北京京贵云雀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北京广大行雪铁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销32辆富康牌轿车的合同,雪铁龙有限责任公司按合同供货后,冯国忠将车销售给西城区民政局作为福利抽奖用车。京贵云雀公司在收到给付的390余万元货款后,没有按约定支付给北京广大行雪铁龙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广大行雪铁龙有限责任公司催要车款时,冯国忠一直未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将人民币35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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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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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兰我来试试。
〖案例要旨〗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反映出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利用口头合同诈骗是否能够构成合同诈骗罪存在认识上的分岐。本案的判决认为,利用书面合同实施诈骗虽是合同诈骗罪的主要形式,但不能将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排除在合同诈骗犯罪的形式之外。这是因为口头合同是《合同法》确认的一种合法形式。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的形式。如果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利用实施诈骗犯罪的口头合同所包括的合同要素基本齐备,且确系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的过程而骗取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以口头协议方式骗取财物,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利用口头形式以及利用邮购、电子商务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经济交往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精神。
我国劳动法中提到合同有两种形式,口头协议与书面协议。口头协议一般用于商场购物方面,而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法人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职责。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冯国忠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没有尽到法人应尽的职责,同时也违反了经济法。在此次合同诈骗案中,冯国忠应受到刑事责任的处罚。但冯国忠在这两次的合同签署过程中,并没有指出具体的还款期限和数额。第二次合同是以北京京贵云雀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署的,但冯国忠已还款北京京贵云雀物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而这家公司并未还款给雪铁龙公司,因此,此公司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案的审理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法律规定的解释存在分歧意见的,应依据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结合其它相关法律、政策和社会生活实际具体分析,正确判断。而不能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从而使判决结论脱离社会实践,影响其公正性和对社会秩序调整功能的实
匿名用户
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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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不好意思.
我想你应该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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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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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己怎么不动脑想啊..光靠别人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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