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应在何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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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十二、股权转让方通过直接转让同一境外企业股权导致间接转让两项以上中国应税财产,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应予征税,涉及两个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的,股权转让方应分别到各所涉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相互告知税款计算方法,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税款入库;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
......
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相互告知税款计算方法,取得一致意见后组织税款入库;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报其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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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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