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和加强矿业权市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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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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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建委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河南郑州,450052)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我国已经取得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的可喜业绩。然而,无论是国外经验还是国内的现实都表明,国民经济要继续高速发展,必将以消耗大量的矿产资源为前提。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宗矿产可供规模矿山建设的后备基地几近耗尽,储采比持续下降,资源危机矿山问题日益突出,不少重要矿种对国外的依存度不断加大。资源严重短缺已成为经济快速增长的制约因素,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地质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要有效地加强地质工作,解决制约国家经济发展的瓶颈环节,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积极培育和加强矿业权市场,解决矿业权取得、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在矿业权市场建设方面已做了不少工作,例如,1996年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制定了《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规为矿业权市场的初步形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使地勘单位和相关企业普遍增强了探矿权的财产意识。但是,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相比较,与国家迫切需要加强地质工作、解决资源严重短缺的现实要求相对照,我国的矿业权市场还很不成熟,在矿业权的取得、流转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有待解决。

一、矿业权的取得、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矿业权的取得方式不够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对勘查空白地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登记出让;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对勘查空白地规定了探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标准。对申请国家出资并已形成矿产地的,除缴纳使用费外,还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2003年,国土资源部又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部分新设矿业权的“招、拍、挂”问题作了相关规定。然而,一些省(市)及地区在实际运作时,可谓政出多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例如,有的对外地申请矿业权的投资者,人为设置许多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的羁绊;有的擅自扩大“招、拍、挂”和有偿使用的范围及标准;有的对越层越界甚至无证开采现象姑息迁就等。

2.矿业权流转过程中市场难以起到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培育和规范全国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地矿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但目前在矿业权的流转过程中,往往不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而更多的是行政调控这只无形的手在直接或间接起着支配作用。各种地方法规和数不清的土政策极大地制约着矿业权市场的发育和成长,市场运作与行政调控的和谐环境尚未形成。

3.国有地勘单位拥有探矿权的比例不断下降

由于上述原因,再加上投入不足,近几年来,国有地勘单位拥有探矿权的比例在不断下降。据有关资料显示,到2003年底,全国固体矿产有效探矿权12360个,国有地勘单位拥有数不到1/3,部分省的比例还更低。

矿产勘查属于高风险行业,矿产勘查项目只有1%~2%可以最终成长为矿山项目,绝大多数项目在普查以下阶段终止。矿产勘查能否最终成功,主要取决于地质工作者选取靶位的创意,他们对矿权区找矿潜力的独到见解,以及野外找矿的实际经验和他们找矿技术的先进与否。近几年,由于矿业权的获取、维护等成本增长很快,而目前地勘单位可用于经营的净资产较少,负担很重,难以在激烈竞争的条件下获取和维护较多的矿业权。这种状况很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方面,地质勘查工作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大量需求,进而使我国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大幅度下降;另一方面,由于地勘单位的困难不断加重,不能有效地调动地质勘查专家及技术骨干的找矿积极性,反过来又将进一步加大因资源短缺而对经济增长的制约作用。

二、培育和加强矿业权市场的建议

为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按照“明晰产权、依法行政、规范审批、促进流转”的原则,培育和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尽快缓解制约经济发展的资源瓶颈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矿业权的取得方式

应从矿产勘查的基本规律和风险特征出发,比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对勘查空白地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取得探矿权,在适当考虑勘查资质的情况下,鼓励国内外社会资本进入矿产勘查市场;对国家出资形成的工作程度较高的矿产地,以及砂石粘土等无需勘查即可开采的矿产地,主要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取得矿业权;对不具备竞争条件的,实行审批的方式出让矿业权;改善投资条件和市场环境,促进商业性矿产勘查,凡是社会资本愿意进入的商业勘查地,国家资金应主动退出,即“民进国退”。为此,国家要进行分类指导,完善不同类型矿业权的出让方式、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

2.培育和规范矿业权转让市场

政府部门要像保护公民和法人财产权那样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依法保证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保障探矿权人发现矿产能享有优先开采的权利,又要允许矿业权人在矿权的流转中实现回报,使勘查投资有灵活的退出机制。因此,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程序,允许矿业权人依法转让矿业权,转让价款归投资人所有。同时,要大力培育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业中介组织,依法打击非法转让、官商勾结侵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矿业权市场秩序。

3.维护地勘单位在矿产勘查、开发中的合法权益

国家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要由符合规定资质和条件的地勘单位和企业来承担,以保证国家对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储备。为了使符合规定资质和条件的地勘单位和企业积极参与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国家应设立找矿专项基金,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取得勘查项目。项目实施后未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国家出资部分按程序予以核销;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国家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分享权益;应提倡地质工作者的科技创新劳动价值在矿业权中享有一定比例的权益。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对地勘单位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等,完善政策保障体系,使地勘单位在逐步完成体制改革的同时,能够为矿业权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为提高国家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多作贡献。

作者简介

贺建委,河南省有色地质矿产局副局长,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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