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能把一项工程成本控制在工程建设方发包价以内就可以挣到钱,一般属于建筑、装修行业。包工头会把工作包揽过来,招人作业,他自己当头,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
当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之时,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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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挪用工人工资 玩“失踪”企图赖账被捕:
身为包工头,代领工人工资后挪作他用,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后竟然躲了起来。日前,安徽省五河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张广宇批准逮捕。
张广宇是一名包工头。2016年,他带领40多名务工人员在五河县某公司的办公楼建设工程中做瓦工活。工程竣工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30万元工资打到张广宇的个人账户上。然而张广宇在收到工人工资后,并没有支付给工人,而是将这笔钱挪作他用,并在工人多次讨要时玩起了“失踪”。
2017年7月20日,五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张广宇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张广宇却通过摔坏手机、取出手机卡等方式,让务工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4日,张广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包工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包工头挪用工人工资 玩“失踪”企图赖账被捕
2024-11-28 广告
包工头是指工程承包商。
在建筑行业中,一个项目都是由包工头承接,然后由包工头低下的团队负责,包工头只负责洽谈项目等等。包工头能把一项工程成本控制在工程建设方发包价以内就可以挣到钱,项目大都属于建筑、装修行业。
近年来包工头已经逐渐退出建筑工程的舞台,大部分建筑工程都开始实行精细化管理。不过早前的包工头在管理上也有许多的经验,一个包工头想要接到好的工程也是有自己的经验和管理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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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工程管理模式及流程
1、接到活
接到活是当包工头的第一步,没活干,就做不成包工头。如何才能接到活,有很多的办法。有三点在现场的建筑行业中是关键点:一是会送礼、二是适当低价、三是拿到施工企业的牌子。送礼的方法有很多,套近乎、请吃饭、一起玩、送礼物、给回扣等等。
2、拿到钱
现在的工程有一个弱点就是工程款难收,拿到钱是做工程的目的,收不到钱,等于白干,甚至干不下去。做工程钱是最根本的东西,有钱就办得了事,没钱就行不了。
3、少出错
作为包工头,要管理团队,就不能经常出错,一出错就是重大损失,工程做不下去。如何才能做下去,关键就是少出错。如何才能少出错,这就要找一个会做工程而且细心愿意吃苦的现场管理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包工头
包工头是指承包、承揽某一工程、项目、或业务的实施、操作、运用的领头(桃头)人或负责任人。
包工头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概念,一般是指建筑、装修、掘进施工等行业的承包人或承包实施的负责人。
包工头会把工作包揽过来,招人作业,他自己当头,是改革开放后的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层次后,产生了剩余劳动力与劳动力资源流通和市场需求局势,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则应运而生。
“包工头”,顾名思义,把工作包揽过来,招人作业,他自己当头,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当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之时,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在不少人印象中,包工头常常被视为靠榨取农民工血汗而发家致富的“剥削者”。但近年也有言论认为,“包工头”并非拖欠民工工资的“罪魁祸首”,只是欠薪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而非源头。
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施工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中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施工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中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