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有大病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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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有大病保险,一般都是包含在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包括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二者的缴费金额并不是混为一谈的,大病医疗保险是按年缴费,基本医疗保险是按月缴费,原则上二者都应该同时参加方可。一般职工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数额后可以再通过大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大病保险是建立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上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大病保险报销的是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和个人负担的部分,大病保险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实行基本诊疗费同步结算服务,解决了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极大的减轻了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职工医保大病保险所包含的疾病种类有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共37种。虽然职工基本医保与大病医保属于同一个医保体系(职工医保),但分属两个不同的医保层次,各地有各地规定。国家医保局回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完善职工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保障机制的提案》时,提出了完善职工医疗保障相关制度、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以及完善药品采购及供应机制等三方面内容。国家医保局日前对相关政协提案提出的“职工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保障”公开答复,明确将统一规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工大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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