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等式组不能只加减不相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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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不等式只能相加不能相减?
两个不等式,可以相加减,但产生的新不等式和原不等式组不等效!
一,理论解释:
定理①:“等式(或不等式),两边同时加、或减同一个量,等式(或不等式)不变。”
我们通过加减的方法,创造的新等式或新不等式,应该和原等式或不等式等效的。假如不等效,则,新等式或新不等式就毫无意义了!
定理①可以这样叙述:“等式(或不等式),两边同时加、或减同一个量,所构成的新等式(新不等式)和原等式(原不等式)等效。”更能表示定理的内涵。
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加来,减去的?因为无法解出该等式或不等式,我们只有借助于等效的变化,来分析等效的新等式或不等式能否求解。
呵呵,但愿你看懂了。
关于“多次相加就会扩大原不等式取值范围”的问题,就更深一些了。
一,设,x1>x>x2,
y1>y>y2
两个不等式的意义很清楚。
假如两端相加:x1+y1>x+y>x2+y2,(与原来的两个不等式完全不一样了,不等效!)
假如两端相减:x-y 和 20(180-160)的大小关系都无法确认了!
令,x+y=m,
则,x1+y1>m>x2+y2
考察②不等式,与原两个不等式比,m的取值范围和x,y不同,值域(x1+y1,x2+y2)变大了!
两个不等式,可以相加减,但产生的新不等式和原不等式组不等效!
一,理论解释:
定理①:“等式(或不等式),两边同时加、或减同一个量,等式(或不等式)不变。”
我们通过加减的方法,创造的新等式或新不等式,应该和原等式或不等式等效的。假如不等效,则,新等式或新不等式就毫无意义了!
定理①可以这样叙述:“等式(或不等式),两边同时加、或减同一个量,所构成的新等式(新不等式)和原等式(原不等式)等效。”更能表示定理的内涵。
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加来,减去的?因为无法解出该等式或不等式,我们只有借助于等效的变化,来分析等效的新等式或不等式能否求解。
呵呵,但愿你看懂了。
关于“多次相加就会扩大原不等式取值范围”的问题,就更深一些了。
一,设,x1>x>x2,
y1>y>y2
两个不等式的意义很清楚。
假如两端相加:x1+y1>x+y>x2+y2,(与原来的两个不等式完全不一样了,不等效!)
假如两端相减:x-y 和 20(180-160)的大小关系都无法确认了!
令,x+y=m,
则,x1+y1>m>x2+y2
考察②不等式,与原两个不等式比,m的取值范围和x,y不同,值域(x1+y1,x2+y2)变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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