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我一朋友,2006年10月入职某公司至今,共签订劳动合同四次。劳动期限分别为两年、一年、一年、一年。近期因计划怀孕生子,遭到公司老板百般刁难。由于之前有过三起类似情况,事... 我一朋友,2006年10月入职某公司至今,共签订劳动合同四次。劳动期限分别为两年、一年、一年、一年。近期因计划怀孕生子,遭到公司老板百般刁难。由于之前有过三起类似情况,事件当事人最后都被迫自动辞职,所以现在特在此向网友讨教,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的维护个人权益?回答好的追加分,谢谢了!
补充,朋友目前还没有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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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商财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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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说,08年后,签定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个人有权利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你朋友实际与公司已经签订了第四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无证据证明你朋友曾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拒绝的,单位并未构成违约。

  因此,仅从签了四次劳动合同上看,难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若在工作期间,公司老板“百般刁难”,应根据具体情节而定,该种“刁难”是否构成违约,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超时加班、未足额发放工资、未办理社保手续等等违约情形,再行据实主张自己的权利。

  若无,建议积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满后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要求经济补偿金;并且,若是计划怀孕生子,届时,亦可享受产假待遇。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不要主动辞职,才能更好的维护个人权益。

  具体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同时看你是那个地方的,上海有专门的新的配套法律,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2009]73号),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tfulianz
2011-02-12 · TA获得超过79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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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千万不要主动辞职!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女职工只要是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的,就算在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也得延续到三期后,而且在三期内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加班费等除外)。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方法是:工作年限4.5年乘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2。
如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可以同时申请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等等单位未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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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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