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经营兽药的单位,向市畜牧局医政药政科提出申请,填写“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含申请经营兽药品种及仓库设备等内容。
2.在受理申请后,需提供有关资料。
3.收到《兽药经营许可证》批件后,到当地办理有关营业执照等手续,方可营业。 需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技术人员相关学历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5.租房合同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到期换证、变更同新办。
兽药经营企业申请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申请书;
(2)《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3) 负责人(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三张;
(4) 药学、兽医、畜牧专业的学历证书或助理兽医(畜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 经营场所验收证明;
(6) 换证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原件。
申报及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兽药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由经营企业按要求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一式两份;
(2)县(市、区)兽药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验收。符合兽药经营条件的,将《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等有关资料报市兽药管理部门,由市畜牧局统一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药剂士或兽医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存放和保管场所,应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扩展资料:
我国人用药品实施GMP已有10多年的历史。1982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制定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稿)》,1985年编写了《药品牛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1992年卫生部颁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为配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颁布,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在1992年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进行了修订并出版发行。1998年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修订,之后出版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指南》(2001年版)。
为推动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增长,保证人民身体健康,不断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尽早与国际兽药生产管理接轨,农业部在1989年颁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决定在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管理,1994年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农业部文件农牧发[1994]32号“关于发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各地新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经过我部组织的GMP验收合格后,才能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规定“现有的生产企业必须按GMP要求,制定规划,并逐步进行技术改造。凡在2005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GMP合格证》的兽药生产企业,将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得再进行兽药生产”。
1998年根据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六条作出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近几年,兽药GMP的实施受到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的重视,许多企业制定了实施兽药GMP的规划、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人员的培训,加快了对生产厂房、生产设备的改造步伐。
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0多家兽药生产企业通过了农业部GMP检查验收。
为了加快兽药GMP实施进程,2001年农业部成立了“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并组织《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2002年3月颁布了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11号令)。
参考资料:兽药管理条例-百度百科 兽药GMP认证-百度百科
2024-02-28 广告
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流程:
一、需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畜牧局窗口申请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资格证学历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6、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7、设施设备清单;
8、管理制度及材料。
二、行政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接受并核查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齐全的核发申请表;
2、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申请人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后上交服务中心畜牧局窗口,窗口将材料转交到畜牧局兽医医政股
四、兽医医政股接到申请材料后,组织验收小组现场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1、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符合条件的,颁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已办理的审批材料交畜牧局兽医医政股归档备案
扩展资料
《兽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兽药管理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2、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3、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遂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流程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提供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办者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
3.《北京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材料一式2套。
扩展资料:
工商注册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兽药经营项目审批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标准:
1、兽药经营企业中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师、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技术员的须经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
2、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兽药经营企业购入兽药,必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兽用标识、产品通用名、有效成分、停药期、检验合格证、包装和外观质量等。
3、兽药经营企业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柜台,兽药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有专用设备。有消防安全设施。营业场所和库房整洁卫生,药品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不准露天存放药品。
4、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销售工具和包装物料。
5、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聘用药剂师或兽医技术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5、法人代表、工作人员兽药经营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6、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7、经营场所和库房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8、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9、设施清单及照片;
10、管理制度清单及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凡拟在东光县区域内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2、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扩展资料: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审批标准:
1、兽药经营企业中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剂、检验业务的,应是药剂师、兽医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非药学、兽医技术员的须经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
2、兽药经营企业收购、保管、销售兽药,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发、销售核对等制度。兽药经营企业购入兽药,必须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兽用标识、产品通用名、有效成分、停药期、检验合格证、包装和外观质量等。
3、兽药经营企业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室、库房、货架、柜台,兽药存放和保管场所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质要求。有防污染、防虫蛀、防鼠、防尘、防潮、防霉变等设施。需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有专用设备。有消防安全设施。营业场所和库房整洁卫生,药品堆码、存放和陈列要整齐,不准露天存放药品。
4、有标准化的计量器具、清洁无毒的销售工具和包装物料。
5、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书面报告;
2、《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核发登记表;
3、法人代表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4、聘用药剂师或兽医技术员身份证或暂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5、法人代表、工作人员兽药经营法律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6、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及复印件;
7、经营场所和库房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协议;
8、经营场所和库房地点和内部布局图;
9、设施清单及照片;
10、管理制度清单及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各区、县(市)农业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认为尚待完善条件的,则按告知承诺制的规定发放兽药经营项目审批告知书、承诺书,在申请人签署出具保证按要求达到审批条件的承诺书后,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各区、县(市)农业行政部门将自发证之日起在一个月内,按告知承诺方式领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就其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实地查验。
五、审批部门及联系方式:
各区、县(市)农业部门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略)
六、开业后应遵守的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