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劳动法》的朋友或律师朋友帮帮我!!!!

我2003年3月应聘到一家北京公司上班,而工作地点在河南,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三险”。2008年底我患尿毒症住院,2009年11月我做了换肾手术。公司在2009年3月... 我2003年3月应聘到一家北京公司上班,而工作地点在河南,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缴纳“三险”。2008年底我患尿毒症住院,2009年11月我做了换肾手术。公司在2009年3月才开始为我在北京办理了“三险”。2009年1月到4月未给我发一分钱。2009年5月至今每个月给我发500元的生活费,术后我身体各项检查都正常,而公司一直不给我安排工作岗位,也未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想咨询一下,公司每个月给我发500元的生活费合理吗?如果我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是否应当补交我那6年的“三险”?这6年的“三险”,应该怎么算?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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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ingphoenix
2011-02-14 · TA获得超过472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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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于公司一直未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于你未提及你的工龄问题,所以无法断定,公司应该给你发多少个月的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公司发病假工资给你。病假工资根据各地规定。有的地区是45%的工资,有的是80%的工资。当然也跟工龄有关系。

  3.经济赔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执行。

  视乎肾病是不是属于重疾,如果是,你还可以得到重疾赔偿。

  4.公司发给你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

  5.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从你入职到2009.3前的社保。
璃庞c2825
2011-02-14 · TA获得超过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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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属于职业病的,应当发放80%的工资
2、社保应当从进单位时开始补缴
3、可以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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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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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陕西省方强律师事务所回答:
1、月平均工资是指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当这个数目超过本地平均工资的三倍时,按三倍计算,且补偿年限不得超过12年。
2、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包括五项:底薪、奖金、补贴、津贴、加班费。
3、你的工资不是指你的底薪,也不是指你的实得工资,而是工资总额,它一般比底薪高得多(原因见第2点),比实得工资高一点(原因是:工资总额=实得工资+单位代扣缴的费用包括社保、医保、个人所得税+单位自行扣除的伙食费、住宿费、水电费、工衣费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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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副官
20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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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农业还是非农业户口,如果是非农应是上五险,只要有劳动合同就应补缴保险。单位不辞职你可能是故意拖延你,让你自己提出辞职,但也能得到经济补偿,这是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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