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里的四个疑问,请法律专家解答~!(急切……)
问题1:交付的形成效力与对抗效力;二者的概念及其区别。问题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请解释该法条,最好有案...
问题1:交付的形成效力与对抗效力;二者的概念及其区别。
问题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请解释该法条,最好有案例解说。and 其中的“背书”为何意?
问题3:居间合同中--受托人与代理人;二者的概念及其关系。
问题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中“他人财产”的含义,并举例。
问题有点多,但就只剩这些分了,全部奉上!希望好心的法律学者不吝指教。谢谢啦! 展开
问题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请解释该法条,最好有案例解说。and 其中的“背书”为何意?
问题3:居间合同中--受托人与代理人;二者的概念及其关系。
问题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中“他人财产”的含义,并举例。
问题有点多,但就只剩这些分了,全部奉上!希望好心的法律学者不吝指教。谢谢啦!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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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形成效力,是否是产生形成、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但根据形成权的定义,似乎也有不妥。对抗效力,也不应该是交付的第一位阶的效力。
交付适用于动产,其效力体现为公示的方式。即,动产的权利公示方式是交付,不动产的权利公示方式是登记。交付作为一种公示方式,按照民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是具有对抗其他人的效力的,这是否就是你所问的对抗效力呢?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又是否是形成效力的意思呢?
②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案例解说比较难,附上银行汇票背书样本一张:http://image.baidu.com/i?ct=503316480&z=&tn=baiduimagedetail&word=%B1%B3%CA%E9&in=7461&cl=2&lm=-1&pn=0&rn=1&di=12904354173&ln=2000&fr=bk&fmq=&ic=&s=&se=&sme=0&tab=&width=&height=&face=&is=&istype=
③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代理人所为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亲自行为,并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居间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④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中“他人财产”,是从法条而来,应当结合法条进行理解。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个他人财产,首先排除人身,第二排除缺陷产品本身,此外的一切财产都可以成为他人财产。
交付适用于动产,其效力体现为公示的方式。即,动产的权利公示方式是交付,不动产的权利公示方式是登记。交付作为一种公示方式,按照民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是具有对抗其他人的效力的,这是否就是你所问的对抗效力呢?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又是否是形成效力的意思呢?
②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案例解说比较难,附上银行汇票背书样本一张:http://image.baidu.com/i?ct=503316480&z=&tn=baiduimagedetail&word=%B1%B3%CA%E9&in=7461&cl=2&lm=-1&pn=0&rn=1&di=12904354173&ln=2000&fr=bk&fmq=&ic=&s=&se=&sme=0&tab=&width=&height=&face=&is=&istype=
③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代理人所为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亲自行为,并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居间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④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中“他人财产”,是从法条而来,应当结合法条进行理解。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个他人财产,首先排除人身,第二排除缺陷产品本身,此外的一切财产都可以成为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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