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两年后是否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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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是不能保证一定能理赔,这个需要具体看情况。
想知道对于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可以看这里:《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一定可以不赔吗?》
一、什么是如实告知?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投保,投保人都会收到保险公司的询问,询问分为两个途径:
1.填写健康情况告知书
2.保险公司代理人口头询问
这些询问一般与被保人的健康、财务情况有关,以评估被保人所属的风险等级,从而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为了遵循投保的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
即投保人需要对保险公司所询问到的问题作出最真实的回答,如果未进行如实告知,可能会影响保单合同的效力。
二、到底要怎么做才是如实告知呢?
这里奶爸总结了三点:
1.问什么答什么
2.告知的程度,以自身知晓并获得医学诊断证实为准。
3.仔细辨认告知内容,分清疾病种类,病状和期限,实在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相关人士的意见。
奶爸总结,不管怎样,带病投保都需要做到如实告知,避免出现理赔纠纷。
想知道对于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可以看这里:《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一定可以不赔吗?》
一、什么是如实告知?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投保,投保人都会收到保险公司的询问,询问分为两个途径:
1.填写健康情况告知书
2.保险公司代理人口头询问
这些询问一般与被保人的健康、财务情况有关,以评估被保人所属的风险等级,从而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为了遵循投保的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
即投保人需要对保险公司所询问到的问题作出最真实的回答,如果未进行如实告知,可能会影响保单合同的效力。
二、到底要怎么做才是如实告知呢?
这里奶爸总结了三点:
1.问什么答什么
2.告知的程度,以自身知晓并获得医学诊断证实为准。
3.仔细辨认告知内容,分清疾病种类,病状和期限,实在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相关人士的意见。
奶爸总结,不管怎样,带病投保都需要做到如实告知,避免出现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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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买了保险只要两年内不理陪以后就可以赔了,是真的吗?”。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投保人戴某,女,48岁,于2014年1月27日在两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共计200万元。戴某根据合同约定如期缴纳了三年保险费,2016年4月6日,戴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解放军302医院就诊,确诊为脑膜瘤,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展开调查后调取了戴某投保前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的病案记录,据病案记载,戴某在入院时主诉既往史检查患有脑膜瘤,且出院记录诊断患有脑膜瘤。2016年5月27日,保险公司以戴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且上诉人戴某虽对既往史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同时进一步释义:“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内涵为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指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新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案保险事故在投保前业已发生,应根据本条第四款进行处理即“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原告的理解割裂了法条的整体性,断章取义的理解法律, 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内容来自网络)
可见,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触发必须要满足这两个条件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2、投保人并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或严重影响。
所以,如果是故意不履行健康告知,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重大、直接影响的,依然是不能享受到两年不可抗辩因素的保护。
投保人戴某,女,48岁,于2014年1月27日在两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共计200万元。戴某根据合同约定如期缴纳了三年保险费,2016年4月6日,戴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解放军302医院就诊,确诊为脑膜瘤,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展开调查后调取了戴某投保前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的病案记录,据病案记载,戴某在入院时主诉既往史检查患有脑膜瘤,且出院记录诊断患有脑膜瘤。2016年5月27日,保险公司以戴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且上诉人戴某虽对既往史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同时进一步释义:“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内涵为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指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新发生的保险事故,本案保险事故在投保前业已发生,应根据本条第四款进行处理即“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原告的理解割裂了法条的整体性,断章取义的理解法律, 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内容来自网络)
可见,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触发必须要满足这两个条件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2、投保人并无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或严重影响。
所以,如果是故意不履行健康告知,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重大、直接影响的,依然是不能享受到两年不可抗辩因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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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应该赔付。
依据: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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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病是不可以投保的,因为你如果说你加入的是重大疾病险的话,他之前必须要有一个告知的功能,如果说你隐瞒你隐瞒你有病或者其他的学习,到时候绝对不会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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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超过两年一定赔!真的是这样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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