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到Offer后被拒绝录用,公司为什么应承担责任?
案例:2011年5月,张某经过3轮面试后,被上海一家技术公司录取。技术公司发出录用通知书,对试用期、薪资标准等作了说明,并要求提供证明资料、体检材料后办理入职手续,如果体...
案例: 2011年5月,张某经过3轮面试后,被上海一家技术公司录取。技术公司发出录用通知书,对试用期、薪资标准等作了说明,并要求提供证明资料、体检材料后办理入职手续,如果体格检查不合格,将不能被录用。张某向原单位提出辞职,并获得原单位批准。张某到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报告表明:转氨酶偏高,其他正常。2011年6月,张某到技术公司报到,在办理入职时,公司以转氨酶偏高表示有肝病症状,不符合体检标准,拒绝录用。张某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技术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技术公司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原单位收入每月5000元,认定王某失业及再就业期间的合理损失总额15000元,技术公司应承担10500元。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收到Offer后被拒绝录用,公司为什么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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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收到Offer后拒绝录用,公司应承担责任。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录用通知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录用通知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用通知书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合同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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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要约,录用通知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仅仅是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录用通知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用通知书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录用通知书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录用通知书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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