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您好我想咨询您下我17年4月1日入职当时公司和我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签的是3年6月30日试用期到了公司以我粗心达不到公司要求给我延长了2个月的试用期现在这两个试用期快到... 您好 我想咨询您下 我17年4月1日入职 当时公司和我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 合同签的是3年 6月30日试用期到了公司以我粗心达不到公司要求给我延长了2个月的试用期 现在这两个试用期快到了 公司还说我没有达到公司预期的效果 要开除我,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能拿到什么补偿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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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
2017-08-24 · 选择万帆 选择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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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操作是不合法的,你可以要求赔偿:
1、员工的使用期期限是根据签订合同期限来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否则员工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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