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矿产勘查中的企业主体应当是普遍的
2020-01-28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企业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虽然其资本比例已占70%左右,但其主体地位还远没有到位。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说,所有从事商业性活动的经济组织,特别是提供生产要素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经过政府审查,具备必要的条件,然后发证,允许进入市场,以便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竞争是推动生产发展的根本动力。企业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提供注册资本。据此,从长远来看,我国所有从事事业性矿产勘查的主体必须是企业。当前非企业从事矿产勘查的,从出资者方面来考察,主要是政府专项资金、地勘基金。这些投资是以支持地质工作的名义推出的,也就是在地质勘查投入不足的情况下,政府财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降低勘查风险,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如今情况早已发生变化,不是投入不足,而是社会资金难以进入。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资金不退出,主要是出于追求利益、掌握矿业权的需要。
其实,政府财政资金用于投资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用于商业性投资必须通过企业来操作。一些国家的大型矿业公司、企业集团从事商业性矿产勘查就完全合理合法。所以,当前的问题不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投资由谁提供,而是在什么机制下操作。如果把这些投资通过以下两类企业投入矿产勘查,就实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所要求的局面:①成立专业的投资公司,向从事矿产勘查的矿山企业或地勘单位贷款,支持它们加强地质找矿工作。②组建矿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其技术劳务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向地勘单位单位发包。由于这两类公司都是企业,政府的出资也就变成企业出资。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这样做非常有利于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实现企业化。因为第一类公司正好实现了政府的资金优势与地勘单位的技术人才的优势互补、相得益彰;第二类公司可以把现有的一部分地勘单位直接改成企业,由作为出资者的政府控制。
这样的改革根本在于改变地质找矿的机制。而这种变化,对地质找矿突破将产生强大的动力。因为当前政府资金投向地质找矿,主要用在矿产勘查的前期,即风险比较大的普查阶段。而且,有一种理论认为,由于这个阶段风险大,其所需资金应当由政府承担。其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不应当为矿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分担风险。何况从利益机制来考虑,越是风险大,越是应当通过经济杠杆有效规避风险。在矿产勘查的前期,充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谓自然风险,是指能否找到矿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就初始矿化异常来说,成功的概率很低;所谓市场风险,是指即使找到了矿,是否是市场所需要的也是不确定的。市场需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在使用价值上为市场所需要,即适销对路;②在价值上为市场所能接受,即开采它能够带来赢利。所以,在找矿阶段,对内在的机制要求更高,更需要“用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事”的机制,它既讲求节约,又讲求效益。如果在风险很大的阶段用财政资金直接找矿,实行全项目承包,把投资主体和技术劳务主体的利益分开,形成“用别人的钱,给别人找矿”的机制,可能是既不讲求节约,也不讲求效益。而当前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找矿,正是通用这种机制,应当引起重视。它不仅可能造成找矿效果的不佳,还对企业投资找矿产生挤出效应,于是,在同一个市场上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胜优汰。出现这样的结果,显然是人们所不愿意看到的。当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对技术劳务给予奖励,但地勘单位性质不变,把奖励发给单位,单位的人员分享,对找矿所能产生的激励作用大小,很值得深思。何况这种机制仍然没有解决商业性矿产勘查主体是企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