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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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本规则的规定审议决定问题。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具体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确认新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在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对与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有关的事项进行视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全团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第十条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会议的有关准备事项、各项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一条 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并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召集,推选出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会议,推定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通过下列事项:

  (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通过决议和决定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四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三)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到讨论现场汇报情况,回答问题,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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