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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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于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必须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联络处主任或者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议案或有关的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和向提议案人说明。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法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15日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第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听取法规草案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经审议认为需要继续审议修改的,交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由法制委员会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第十六条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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