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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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按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辖区和郊区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必须组织各族人民学习《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深入开展民主选举的宣传教育,使广大选民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选举。第五条 选举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的民主权利。第六条 选举工作必须结合生产建设中心任务去进行,把生产建设和选举工作齐做好。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 自治区成立选举委员会,由十三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全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成立选举领导小组,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在地区行政公署领导下,协助自治区选举委员会,指导本地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设区的市成立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市辖区、郊区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九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成立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第十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本级主要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各方面代表人物参加。
  各级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产生,由人事部门与各方面协商,提出初步名单,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通过,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选举委员会由本级行政机关领导。第十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1、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负责《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
  2、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3、认真宣传《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依照国家法律解答有关选举的问题;
  4、训练选举工作人员,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选举工作;
  5、分配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期,合理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
  6、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7、组织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汇总公布后,通过反复酝酿,民主协商,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8、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选举,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颁发代表当选证;
  9、管理选举经费;
  10、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总结选举工作经验。第十三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和地区行政公署选举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视工作的需要,可分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第十四条 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可成立五至七人的选举领导小组。选举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可成立三至五人的选举领导小组。
  选区领导小组成员应经选举委员会批准,受选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
  (2)训练选民登记工作人员;
  (3)协助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分发选民证;
  (4)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和协商代表候选人;
  (5)主持本选区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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