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法院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限制高消费人员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限制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
两者的最主要区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老赖)进行信用惩戒,让他们在银行等公家单位进行融资借款以及相应的资质审核时过不了关。而限制高消费人员主要是对被执行人进行消费限制,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打击实践中那些有偿还能力能不积极履行义务的人,迫使他们积极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