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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在校上课,第三节课,大概09:40.学生头晕,后同桌向老师报告,老师让同桌送他到医务室,走到教室门口开始呕吐,老师又增派一名学生护送,走到第三节楼梯时,有病的学生走...
高中生在校上课,第三节课,大概09:40.学生头晕,后同桌向老师报告,
老师让同桌送他到医务室,走到教室门口开始呕吐,
老师又增派一名学生护送,走到第三节楼梯时,有病的学生走不了了,并在继续呕吐,
要求歇会儿,就坐了下来,遇到另一名老师经过,这名老师派学生到医务室找校医,
并把有病的学生送到三楼一老师宿舍,并通知班主任,校医来后,
说可以到医务室输液,于是将有病学生送到医务室,按营养不良开始输液.
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家长赶到时液体已输多半,
家长看到儿子脸色特别难看,叫儿不回应,校医说学生在睡觉,不让家长招呼,让学生睡会儿.
家长觉得不对,要求送医院,要求用带担架的车,校医说,你们到哪儿也是输这个液,
并说这附近没有那样的车,家长说那也要找,校医说镇上路口有出租车,学生二哥去找车,
学生母亲问输液多少钱,校医说二十五元,学生母亲索要处方,(处方上是5%葡萄糖.50%葡萄糖40
ml,维生素C,维生素B6),学生母亲把钱交给校医.找来出租车,说好去区医院(40块钱),学生母亲看到车说,这车不行,我儿子坐不了,
他们让学生母亲先上车,两名老师,两名学生把有病的学生抬上车,这时母亲发现儿子没有任何反映,去摸儿子
的牙齿,已经咬得紧紧的,看到这种状况,说先送镇上医院,到医院后医院证明已经死亡,也组织了抢救,但无效.
出学校门口时学生正在放学,大概11:40.后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查清死因,负责尸检相关费用,因学校不出费用,
尸检期限有限,学生家自己出钱做了尸检,初步结果是脑干出血.
在这个事件中,学校有没有义务对此次事件做出合理解释?
学校和医务室有合同,只收每年一千元的房租.学校应付什么责任?
医务室应负什么责任? 展开
老师让同桌送他到医务室,走到教室门口开始呕吐,
老师又增派一名学生护送,走到第三节楼梯时,有病的学生走不了了,并在继续呕吐,
要求歇会儿,就坐了下来,遇到另一名老师经过,这名老师派学生到医务室找校医,
并把有病的学生送到三楼一老师宿舍,并通知班主任,校医来后,
说可以到医务室输液,于是将有病学生送到医务室,按营养不良开始输液.
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家长赶到时液体已输多半,
家长看到儿子脸色特别难看,叫儿不回应,校医说学生在睡觉,不让家长招呼,让学生睡会儿.
家长觉得不对,要求送医院,要求用带担架的车,校医说,你们到哪儿也是输这个液,
并说这附近没有那样的车,家长说那也要找,校医说镇上路口有出租车,学生二哥去找车,
学生母亲问输液多少钱,校医说二十五元,学生母亲索要处方,(处方上是5%葡萄糖.50%葡萄糖40
ml,维生素C,维生素B6),学生母亲把钱交给校医.找来出租车,说好去区医院(40块钱),学生母亲看到车说,这车不行,我儿子坐不了,
他们让学生母亲先上车,两名老师,两名学生把有病的学生抬上车,这时母亲发现儿子没有任何反映,去摸儿子
的牙齿,已经咬得紧紧的,看到这种状况,说先送镇上医院,到医院后医院证明已经死亡,也组织了抢救,但无效.
出学校门口时学生正在放学,大概11:40.后学生家长要求学校查清死因,负责尸检相关费用,因学校不出费用,
尸检期限有限,学生家自己出钱做了尸检,初步结果是脑干出血.
在这个事件中,学校有没有义务对此次事件做出合理解释?
学校和医务室有合同,只收每年一千元的房租.学校应付什么责任?
医务室应负什么责任? 展开
8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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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很明显应该这样认定。
首先,医务人员处置不当,有一定的过错。那么就要看学生的死亡是否和医生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了。如果说及时抢救,根据时间、地点如果及时抢救可以避免死亡的,那么医护人员的行为与学生的死亡就又因果关系了,医生应该负侵权责任。至于说过失杀人是谈不上的,只是医疗上的事故而已。每个学校应该配备医务室,这是法律对学校的要求,至于说学校与医护室只是出租关系,那属于他们内部的问题,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由于医护人员的过错,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说即使抢救的及时,也无法挽回的话,学生的死就和医生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责任。
其次,学校在管理、保护学生的角度没有过错的,学校已经作了适当的处理,没有过错了。
最后,建议同时起诉学校以及那个医生。
首先,医务人员处置不当,有一定的过错。那么就要看学生的死亡是否和医生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了。如果说及时抢救,根据时间、地点如果及时抢救可以避免死亡的,那么医护人员的行为与学生的死亡就又因果关系了,医生应该负侵权责任。至于说过失杀人是谈不上的,只是医疗上的事故而已。每个学校应该配备医务室,这是法律对学校的要求,至于说学校与医护室只是出租关系,那属于他们内部的问题,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由于医护人员的过错,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说即使抢救的及时,也无法挽回的话,学生的死就和医生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责任。
其次,学校在管理、保护学生的角度没有过错的,学校已经作了适当的处理,没有过错了。
最后,建议同时起诉学校以及那个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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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义务对此次事件做出合理解释。
医务室与家长无关,打官司也不要求医务室赔偿。赔偿对象应该是学校,学校与医务室签定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学生在学校发病,而医务室没有尽快并合理的处理学生的病情并尽快将学生送往医院,导致学生因耽误抢救时间而死亡,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医务室与家长无关,打官司也不要求医务室赔偿。赔偿对象应该是学校,学校与医务室签定的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学生在学校发病,而医务室没有尽快并合理的处理学生的病情并尽快将学生送往医院,导致学生因耽误抢救时间而死亡,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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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医务人员在没有对其受害人[学生]的病症确诊或者误诊的情况下就给输液;这种作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职业道德]。由于耽误了时间而致病人死亡,这种行为已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指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这种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2:校方对校医的过失行为监管不力;是失职行为。[即使校方与校医没有合同的签署亦可视为过失连带]
3:根据《民法》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说这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因此,我建议你们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双方]赔偿一切相关经济理赔责任。
5:若自己有能力起诉则更好,如必要时最好请一位律师或许对你们的案件会起到较大的作用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1:医务人员在没有对其受害人[学生]的病症确诊或者误诊的情况下就给输液;这种作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具体表现[职业道德]。由于耽误了时间而致病人死亡,这种行为已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指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即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这种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
2:校方对校医的过失行为监管不力;是失职行为。[即使校方与校医没有合同的签署亦可视为过失连带]
3:根据《民法》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说这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因此,我建议你们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双方]赔偿一切相关经济理赔责任。
5:若自己有能力起诉则更好,如必要时最好请一位律师或许对你们的案件会起到较大的作用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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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属于事业单位 它有义务对学生的安全负责
这起事故应由学校和医务室共同承担责任
校医的判断失误 医术有限 是导致学生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主要原因
这起事故应由学校和医务室共同承担责任
校医的判断失误 医术有限 是导致学生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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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应该是先是起诉学校 学校在其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的责任 还有就是学生家长应该得到学校的合理解释 要是真的象你们说的那样 学校是以一千块钱的价格把学校的房子租用给这个诊所的负责人的那么 这个诊所也应该做出合理的解释 还要看看这个诊所是否有营业执照和从事医疗事业的证书或是工作证 要是没有这些合法的手续那么 学校和这个医务室都要对此事负责
没有正当的营业手续学校和医务室都要承当相当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你可以把他们做为两个被告人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没有正当的营业手续学校和医务室都要承当相当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你可以把他们做为两个被告人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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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我理解家长的心情,我也是为人父的,一个孩子长大不容易。
在这个事件中,虽然学校在其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的责任,但凭心而论,从以下行为:“老师让同桌送他到医务室;老师又增派一名学生护送;遇到另一名老师经过,这名老师派学生到医务室找校医,并把有病的学生送到三楼一老师宿舍,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两名老师,两名学生把有病的学生抬上车”等等。我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自已的监护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因自生身体原因死亡,学校也是不想出现的(也是最怕遇到的),学校采取措施也无能为力。
在这个事件中,医院已作出医学上的解释,还需要学校做出什么解释?学校做出的解释有什么作用?
医务室的医术不怎么样,在处理中处置不当,有一定责任。
学校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点补偿,家长可以和学校协商。
以上回答依据你陈述的事实,给合法律的规定,实话实说,供你参考。
在这个事件中,虽然学校在其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的责任,但凭心而论,从以下行为:“老师让同桌送他到医务室;老师又增派一名学生护送;遇到另一名老师经过,这名老师派学生到医务室找校医,并把有病的学生送到三楼一老师宿舍,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两名老师,两名学生把有病的学生抬上车”等等。我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自已的监护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因自生身体原因死亡,学校也是不想出现的(也是最怕遇到的),学校采取措施也无能为力。
在这个事件中,医院已作出医学上的解释,还需要学校做出什么解释?学校做出的解释有什么作用?
医务室的医术不怎么样,在处理中处置不当,有一定责任。
学校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点补偿,家长可以和学校协商。
以上回答依据你陈述的事实,给合法律的规定,实话实说,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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