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判决问题:三人在沙漠中,甲乙与丙有仇,欲杀之,其一投毒药与其水壶,另一人放水,丙渴死,怎么
8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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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乙都是故意杀人罪;
2、甲乙两人无事先通谋,不是共同犯罪;
3、甲乙两人的行为均可致丙死亡,并产生了二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均为既遂。
2、甲乙两人无事先通谋,不是共同犯罪;
3、甲乙两人的行为均可致丙死亡,并产生了二人追求的犯罪结果,均为既遂。
追问
三个人在沙漠中,甲乙两人与丙有仇,甲放毒药在丙的水壶中,乙倒了丙水壶中的水想渴死丙,结果丙渴死在沙漠中,那么如果你是法官的话,你会如何判决?请说出您的理由,这是什么一种类型的法律问题?非常感谢
追答
如果我是法官,则同时认定两人均为故意杀人罪,因为二人的行为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上来看,没有什么区别,再考虑到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两人均判处死缓。
其实本案主要是一个法律上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而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中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等等。关于甲是否应当认定为既遂,我想是有争议的。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当犯罪行为人(甲)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乙)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应当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关于甲是既遂还是未遂,此类尚有争论的理论问题,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判决中并不专门认定是否既遂,而是在量刑中有所体现。
以上希望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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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甲与乙是共同犯罪,他们有共同的故意犯罪意识,并且也能认识到他们的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也都是属于间接的故意杀人。只是甲,乙的行为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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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者属犯罪未遂,而放水者属犯罪既遂,非共同犯罪,事前无预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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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都不该受处罚,甲的杀人行为被乙无形中阻止了,属于杀人未遂。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其杀人行为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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