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里的除名和开除军籍有什么区别?
收到除名的处分会地方以后有什么影响?对你的户口有没有影响? 展开
两者区别:
除名,部队承认其当兵的经历。
开除军籍,则是部队不承认其当兵的经历。
1.《纪律条令》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2. 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人民武装部。县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3.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4. 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扩展资料:
《纪律条令》由军队最高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颁发全军执行。军人遵守纪律的准则,军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目的在于培养军人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执行命令,服从指挥,令行禁止,协调一致,巩固和提高战斗力。
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纪律条令
除名,部队承认其当兵的经历。
开除军籍则是部队不承认其当兵的经历。
《纪律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营级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批准。
《纪律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纪律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拓展资料:
开除军籍是取消现役军人身份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军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行政处分形式。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开除军籍是军纪处分中的最高惩戒方式。开除军籍是军人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处分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应予开除军籍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一律开除军籍;
(2)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应开除军籍;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一般不开除军籍;
(3)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确已丧失革命军人基本条件的,必要时也可开除军籍。以上需要开除军籍的人员,战士须经军级单位批准,营以下干部须经大军区或军兵种一级单位批准,团职以上干部须经中央军委批准。
参考资料:
开除军籍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确已丧失服役基本条件的现役军人的最高行政处分。开除军籍是典型的身份处分,或称资格处分。除名在军事行政管理中是一项比较重的行政处分,严重程度仅次于开除军籍。
按照新修订《纪律条令》第119条的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另外,第121条规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但不适用本条令第120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根据《纪律条令》第120条规定,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开除军籍,受处分者即丧失了现役军人身份。
拓展资料:
开除军籍是取消现役军人身份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军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行政处分形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开除军籍是军纪处分中的最高惩戒方式。开除军籍是军人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处分方式。
参考资料:
开除军籍是军队最为严重的处分,而除名为其次严重的处分。除名及开除军籍会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相关材料会进入当地个人档案。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奖励、表彰,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拓展资料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相关条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派专人遣送回原征集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第二百二十条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军队奖励、表彰,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开除军籍】《对被开除军籍的军人参企业加工作后军龄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总政干字(1963)226号第一条规定: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工龄。
【开除军籍】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刑满释放后分配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以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以从第一次参加军队之日起计算(包括建国前参军、建国后被判刑的复转军人)。《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曾被判刑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6)33号
但军人被开除军籍后,应当将本人档案转递到原入伍所在地,可以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