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劳动纠纷问题
我在湖南永州一家加工厂工作,本来今年2月写了辞职申请,因我的工作能力比较强,一时招不到合适的人员,所以老总和我的直接领导们都不准我辞工,说服我留下,若我决定仍要走,最快3...
我在湖南永州一家加工厂工作,本来今年2月写了辞职申请,因我的工作能力比较强,一时招不到合适的人员,所以老总和我的直接领导们都不准我辞工,说服我留下,若我决定仍要走,最快3月底招新人,让我带一段时间才放我走。后来我就暂时就留下来了,因生产管理出了问题,车间全体放假,老总就拿了之前不批的辞工书,让我走人。因之前我的工作一直很认真,而且很多时候都做了很多不属于自己本职的工作。这让我心有不甘。而他自己的人却可以放假有生活费。我想问我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我在此公司已上班一年多,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没有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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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辞职了就不会有放假生活费。但是应为公司未帮你缴纳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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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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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违规(未缴纳保险)为由辞职,要求经济补偿及保险费用,还有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与劳动者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签订而未签订的需支付双倍工资,最高12个月,你可以要求的还有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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