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工伤认定
情况是这样的:2011/2/23中午洗碗间有两个阿姨抬一筐盘子的时候,不慎将桌子撞到,桌子压住一个阿姨的脚,24号那个阿姨就没来上班,然后口头请假了,说是休息,从2/24...
情况是这样的:2011/2/23中午洗碗间有两个阿姨抬一筐盘子的时候,不慎将桌子撞到,桌子压住一个阿姨的脚,24号那个阿姨就没来上班,然后口头请假了,说是休息,从2/24一直休息到3/25,期间因为生产部的文员不稳定,既找不到相关的请假单,系统也没有跑单子。那现在这个阿姨3/25号又拿了一张医院开的证明:需要从3/26休息到4/23,并和一大堆医药费的发票,要报工伤,据说是右脚的第二个脚趾骨折。人事部是说已经超过1个月不能再报了,但是阿姨的意思是不管怎么样,医药费要全给报,休息俩月的工资一分不能少。我现在想问的是:
1:她这个工伤是否还能通过别的途径报吗?
2:工伤一定是由用人部门来帮报的,没及时报好是用人部门的责任吗还是没有责任的呢?
虽然说打工者是弱势群体,不过我感觉现在的打工的一个个不是吃素的,那感觉吧就像工司是冤大头,能弄到就弄。 展开
1:她这个工伤是否还能通过别的途径报吗?
2:工伤一定是由用人部门来帮报的,没及时报好是用人部门的责任吗还是没有责任的呢?
虽然说打工者是弱势群体,不过我感觉现在的打工的一个个不是吃素的,那感觉吧就像工司是冤大头,能弄到就弄。 展开
12个回答
2019-05-07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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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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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缴纳工伤保险可有劳动部门予以报销
2、如果没有入工伤保险那你们公司就要全额负责
3、工资可以执行当地的最低保障标准,不必全额工资
4、医药费需要报必要的,非必须品不予以报销,可查一下国标
2、如果没有入工伤保险那你们公司就要全额负责
3、工资可以执行当地的最低保障标准,不必全额工资
4、医药费需要报必要的,非必须品不予以报销,可查一下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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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时效不是问题,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现在的问题是能否认定为工伤可能有一定困难,因为没有当场发现伤情,并及时医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现在的问题是能否认定为工伤可能有一定困难,因为没有当场发现伤情,并及时医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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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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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可以由伤者个人提出申报,时限是一年,现在还来得及。
2、属于人事部门的责任,你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人事部门的责任,你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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